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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46年第966號立法條例,就規定新建樓宇需裝設自來水管,同時規定浴室需接駁自來水。 之後,在1963年的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更規定凡處於自來水供水網地段上建造的樓房,都需要設有接駁使用自來水的喉管,而喉管的材料、粗幼在法規中都有具體的規定,而且需要經過工程師的計算與設計,以保證房屋具有足夠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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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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