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亞太區世界遺產培訓與研究中心在第四十六屆世界遺產大會舉辦期間,揭曉2024年《全球世界遺產教育創新案例獎》獲獎名單,“澳門記憶”獲“卓越之星獎”。
“澳門記憶”推出“浮光百年 承載輝煌──新馬路街區圖片徵集”,聯乘新馬路街區內的多個商戶,誠邀市民分享有關新馬路的老照片和相關回憶,徵集期由即日至2024年9月30日。
有獎問答遊戲的得獎結果出爐!每位得獎者可獲珍藏版古地圖澳門通乙張。澳門記憶團隊已透過得獎者註冊會員時登記之流動電話號碼,以短訊形式發送得獎通知,再次感謝會員們的支持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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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十六年(1521年2月7日─1522年1月27日)9月8日,中葡雙方在東涌相持40餘天後,葡方損失了很多船隻和兵員,這時安布羅濟奧•雷戈(Ambrósio do Rego)駕一大帆船並率一艘馬六甲居民平底船進入東涌,很快又被明軍包圍。指揮全局的杜阿爾特•科埃略船長下令所有人全部會集到剩下的3艘船上,準備突圍。但汪鋐早已嚴密監視葡人動向。清晨,汪鋐即向葡船發動進攻,他下令用一些小船,滿載“枯柴燥荻,灌以脂膏,因風縱火”,燒向葡船,致使葡船大創。9月8日正好是聖母誕生之日,突然刮起風暴,暴雨熄滅了烈焰,末兒丁•多•滅兒船隊3條葡船亦趁著風雨逃出東涌港,一路順風直向馬六甲駛去。10月底,杜阿爾特•科埃略船長及其同伴平安返回馬六甲。
正德十六年(1521年2月7日─1522年1月27日)9月8日,中葡雙方在東涌相持40餘天後,葡方損失了很多船隻和兵員,這時安布羅濟奧•雷戈(Ambrósio do Rego)駕一大帆船並率一艘馬六甲居民平底船進入東涌,很快又被明軍包圍。指揮全局的杜阿爾特•科埃略船長下令所有人全部會集到剩下的3艘船上,準備突圍。但汪鋐早已嚴密監視葡人動向。清晨,汪鋐即向葡船發動進攻,他下令用一些小船,滿載“枯柴燥荻,灌以脂膏,因風縱火”,燒向葡船,致使葡船大創。9月8日正好是聖母誕生之日,突然刮起風暴,暴雨熄滅了烈焰,末兒丁•多•滅兒船隊3條葡船亦趁著風雨逃出東涌港,一路順風直向馬六甲駛去。10月底,杜阿爾特•科埃略船長及其同伴平安返回馬六甲。靳文謨:《(康熙)新安縣誌》卷12《都憲汪公遺愛祠記》。《若昂•德•巴羅斯亞洲史──旬年史之三》第6篇第2章,第152──153頁。
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1月31日-1700年2月18日)8月26日,英國私商組建的“英國公司”派商船“麥士里菲爾德(Macclesfield)”號在船長約翰•赫爾(John Hurle)和大班羅伯特•道格拉斯(Robert Douglas)的率領下駛抵澳門。葡萄牙人和中國官員都對英國商船的到來表示歡迎,並保證盡力方便他們去廣州的貿易。9月2日,曾經當過“王商”的洪順宮(Hunshunquin)從廣州來到英商船上,提出要包購英商的船貨。5日,大班羅伯特•道格拉斯上岸拜訪廣東行商施美亞(Shemea)。7日,海關監督從廣州來到澳門。8日,海關官吏丈量船隻。9日,海關監督通知說,“麥士里菲爾德”號是二等船,本應收費1200兩。為了表示對英商的優待,海關監督命書吏改為三等船,只需繳納600兩。後海關監督又將收費減免1/5,則所交船鈔是480兩。羅伯特•道格拉斯得知海關監督態度良好時,要求發給其三張執照,一張准許所有商人都可以自由和他交易,一張准許他前往廣州,一張允許他將船開入廣州。這三個條件均得到海關監督應允。14日,羅伯特•道格拉斯駕船離澳赴廣州。19日到達。在廣州,羅伯特•道格拉斯住在洪順官的寓所。經過兩三天的討論後,大班們決定與洪順官簽訂合約,並將他們帶來的部分貨物賣給洪順官,共售得白銀36000兩,折合為1.2萬英鎊。回程時購買的貨物有:生絲69.5擔,水銀110擔,松蘿茶160擔,白銅250擔,麝香245兩,胡椒1000擔,扇10萬把,茶桌、鑲貝珠360套,金塊776.5兩及價值13075.8兩銀的絲綢和價值1147.46兩銀的瓷器,總成本為44928.64兩白銀。羅伯特•道格拉斯這一次來中國的貿易是一次成功的貿易。不僅受到中國海關監督的友好歡迎,丈量船隻的條件也非常優惠,他按照東方式的慣例送禮,但沒有受到勒索,他在優惠的條件下將他的全部貨物以信用方式售給一位體面的商人,並訂約購回貨物,滿載而歸。這是英國人第一次在中國成功進行的商業活動,從此開始了英國人在廣州與澳門開展貿易的新週期。
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1月31日-1700年2月18日)8月26日,英國私商組建的“英國公司”派商船“麥士里菲爾德(Macclesfield)”號在船長約翰•赫爾(John Hurle)和大班羅伯特•道格拉斯(Robert Douglas)的率領下駛抵澳門。葡萄牙人和中國官員都對英國商船的到來表示歡迎,並保證盡力方便他們去廣州的貿易。9月2日,曾經當過“王商”的洪順官(Hunshunquin)從廣州來到英商船上,提出要包購英商的船貨。5日,大班羅伯特•道格拉斯上岸拜訪廣東行商施美亞(Shemea)。7日,海關監督從廣州來到澳門。8日,海關官吏丈量船隻。9日,海關監督通知說,“麥士里菲爾德”號是二等船,本應收費1200兩。為了表示對英商的優待,海關監督命書吏改為三等船,只需繳納600兩。後海關監督又將收費減免1/5,則所交船鈔是480兩。羅伯特•道格拉斯得知海關監督態度良好時,要求發給其三張執照,一張准許所有商人都可以自由和他交易,一張准許他前往廣州,一張允許他將船開入廣州。這三個條件均得到海關監督應允。14日,羅伯特•道格拉斯駕船離澳赴廣州。19日到達。在廣州,羅伯特•道格拉斯住在洪順官的寓所。經過兩三天的討論後,大班們決定與洪順官簽訂合約,並將他們帶來的部分貨物賣給洪順官,共售得白銀36000兩,折合為1.2萬英鎊。回程時購買的貨物有:生絲69.5擔,水銀110擔,松蘿茶160擔,白銅250擔,麝香245兩,胡椒1000擔,扇10萬把,茶桌、鑲貝珠360套,金塊776.5兩及價值13075.8兩銀的絲綢和價值1147.46兩銀的瓷器,總成本為44928.64兩白銀。羅伯特•道格拉斯這一次來中國的貿易是一次成功的貿易。不僅受到中國海關監督的友好歡迎,丈量船隻的條件也非常優惠,他按照東方式的慣例送禮,但沒有受到勒索,他在優惠的條件下將他的全部貨物以信用方式售給一位體面的商人,並訂約購回貨物,滿載而歸。這是英國人第一次在中國成功進行的商業活動,從此開始了英國人在廣州與澳門開展貿易的新週期。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1卷,第86—97頁。
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2月3日-1708年1月22日)9月8日,兩廣總督趙弘燦奏報說,本年五月,康熙皇帝差戶部員外郎巴哈喇、養心殿監造佛保傳數旨到粵,一是讓鐸羅在澳門居住候旨,二是傳諭粵省督撫:“見有新到西洋人,若無學問只傳教者暫留廣東,不必往別省去。”“若西洋人內有技藝巧思,或係內外科大夫者,急速著督撫差家人送來。”現尋得澳門新到西洋人共11人,其中有技藝者3人請求護送進京,他們是精於天文的龐嘉賓、巧於絲律的石可聖(Léopold Liebstein)、善於做時辰鐘錶的林濟各(François-Louis Stadlin)。傳教者八人暫留廣東,不許前往其他省份。這11人中於1707年7月22日抵達澳門者有10人,其中衛方濟是1684年第一次來華,龐嘉賓是1697年第一次來華,1702年時,此二人受南京及澳門教區的委託赴歐洲處理中國傳教事務,1707年是第二次來華。其中還有一人為1696年抵達澳門的葡萄牙耶穌會士曾類斯(Luís de França)神父。曾類斯神父在澳門負責中國副省之財務。當鐸羅主教被軟禁澳門期間,澳門教區呈一派混亂局面,曾類斯神父不願捲入教會派系鬥爭漩渦之中,遂於1706年退至印度,1708年在果阿逝世。參見費賴之:《明清間在華耶穌會士列傳(1552—1773)》,第567頁。《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1冊《兩廣總督趙弘燦等奏報粵東地方年成並查有新到西洋技藝人等情形摺 》,第71—72頁。
乾隆十四年(1749年2月17日-1750年2月6日)9月8日,兩廣總督、廣東巡撫委張汝霖與香山縣令暴煜詳籌澳門善後事宜,張、暴條議《澳門約束章程》12款上報督撫,獲准頒行。條款具體如下: 一、驅逐匪類。凡有從前犯案匪類,一概解回原籍安插,取具親屬保鄰收管,不許出境,並取澳甲嗣後不敢容留結狀存案,將逐過姓名列榜通衢,該保長不時稽查。如再潛入滋事,即時解究原籍,保鄰、澳甲人等一體坐罪。 二、稽查船艇。一切在澳快艇、果艇,及各項蛋戶、罟船,通行確查造冊,發縣編烙,取各連環保結,交保長管束,許在稅廠前大馬頭灣泊,不許私泊他處,致有偷運違禁貨物、藏匿匪竊、往來誘賣人口,及載送華人進教拜廟、夷人往省買賣等弊。每日派撥兵役四名,分路巡查,遇有潛泊他處船艇,即時稟報查拿,按律究治。失察之地保,一併連坐。兵役受賄故縱,與犯同罪。 三、賒物收貨。凡黑奴出市買物,俱令現銀交易,不得賒給,亦不得收買黑奴物件。如敢故違,究逐出澳。 四、犯夜解究。嗣後在澳華人,遇夜提燈行走,夷兵不得故意扯滅燈籠,誣指犯夜。其或事急倉猝,不及提籠,與初到不知夷禁,冒昧誤犯,及原系奸民,出外奸盜,致被夷兵捉獲者,立即交送地保,轉解地方官,訊明犯夜情由,分別究懲,不得羈留片刻並擅自拷打,違者照會該國王嚴處。 五、夷犯分別解訊。嗣後澳夷除犯命盜罪應斬絞者,照乾隆九年定例,於相驗時訊供確切,將夷犯就近飭交縣丞,協同夷目,於該地嚴密處所加謹看守,取縣丞鈐記,收管備案,免其交禁解勘,一面申詳大憲,詳加覆核,情罪允當,即飭地方官眼同夷目依法辦理,其犯該軍流徒罪人犯,止將夷犯解交承審衙門,在澳就近訊供,交夷目分別羈禁收保,聽候律議,詳奉批回,督同夷目發落。如止杖笞人犯,檄行該夷目訊供,呈覆該管衙門核明罪名,飭令夷目照擬發落。 六、禁私擅淩虐。嗣後遇有華人拖欠夷債,及侵犯夷人等事,該夷即將華人稟官究追,不得擅自拘禁屎牢,私行鞭責,違者按律治罪。 七、禁擅興土木。澳夷房屋、廟宇,除將現在者逐一勘查,分別造冊存案外,嗣後止許修茸壞爛,不得於舊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違者以違制律論罪,房屋、廟宇仍行毀拆,變價入官。 八、禁販賣子女。凡在澳華夷販賣子女者,照乾隆九年詳定之例,分別究擬。 九、禁黑奴行竊。嗣後遇有黑奴勾引華人行竊夷物,即將華人指名呈稟地方官查究驅逐,黑奴照夷法重處,不得混指華人串竊,擅捉拷打。如黑奴偷竊華人器物,該夷目嚴加查究,其有應行質訊者,仍將黑奴送出訊明定擬,發回該夷目發落,不得庇匿不解,如違即將該夷目懲究。 十、禁夷匪夷娼窩藏匪類。該夷目嚴禁夷匪藏匿內地犯罪匪類,並查出賣奸夷娼,勒令改業,毋許窩留內地惡少,賭博偷竊。如敢抗違,除內地犯罪匪類按律究擬外,將藏匿之夷匪照知情藏匿罪人律科斷。窩留惡少之夷娼,男婦各照犯奸例治罪,如別犯賭博、竊盜,其罪重於宿娼者,仍從重擬斷。並將失於查察之夷目,一併處分,知情故縱者同坐。 十一、禁夷人出澳。夷人向例不許出澳,奉行已久。今多有匪夷藉打雀為名,或驚擾鄉民,或調戲婦女,每滋事端,殊屬違例。該夷目嚴行禁止,如敢抗違,許該保甲拿送,將本犯照違制律治罪,夷目分別失察、故縱定議。 十二、禁設教從教。澳夷原屬教門,多習天主教,但不許招授華人,勾引入教,致為人心風俗之害。該夷保甲,毋須逐戶查禁,毋許華人擅入天主教,按季取結繳送。倘敢故違,設教從教,與保甲、夷目一併究處,分別驅逐出澳。[1] 該章程本擬以中葡兩種文字勒石街頭,務使漢夷鹹知凜遵,安分守法,以除積弊,中文碑立於香山縣丞衙署,葡文碑立於澳門議事亭。[2]最後,由於澳門議事會向清政府請求,不要將碑文勒石街頭,此項遂免。這一章程是張汝霖在過去頒佈的法令的基礎上做了大量修改補充而制定的。過去許多沒有涉及或者沒有明確的,這次都以正式律令的形式確定下來。如對澳門華人、葡人與黑奴犯罪的審判權問題進行了嚴格的界定,這說明清政府對澳門有管轄權。這對加強對澳門的控制與管理有很大的積極意義。同時,它由於管理過於嚴密,也限制了澳門的發展。[3] [1]王廷鈐等纂輯:《香山縣下恭常都十三鄉採訪冊》,第74—78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上《官守篇》。 [2]王錫祺的《小方壺齋輿地叢鈔》第9帙《論澳門形勢狀》稱:“去歲丞令通詳禁約,勒碑澳地,條內有不許引誘華人入教一款,必不肯從,延抗多時,後乃以番字碑立議事亭,漢字碑立縣丞公署,草草了事。” [3]湯開建:《明清士大夫與澳門》,第232頁。
乾隆十四年(1749年2月17日-1750年2月6日)9月8日,兩廣總督、廣東巡撫委張汝霖與香山縣令暴煜詳籌澳門善後事宜,張、暴條議《澳門約束章程》12款上報督撫,獲准頒行。條款具體如下:一、驅逐匪類。凡有從前犯案匪類,一概解回原籍安插,取具親屬保鄰收管,不許出境,並取澳甲嗣後不敢容留結狀存案,將逐過姓名列榜通衢,該保長不時稽查。如再潛入滋事,即時解究原籍,保鄰、澳甲人等一體坐罪。二、稽查船艇。一切在澳快艇、果艇,及各項蛋戶、罟船,通行確查造冊,發縣編烙,取各連環保結,交保長管束,許在稅廠前大馬頭灣泊,不許私泊他處,致有偷運違禁貨物、藏匿匪竊、往來誘賣人口,及載送華人進教拜廟、夷人往省買賣等弊。每日派撥兵役四名,分路巡查,遇有潛泊他處船艇,即時稟報查拿,按律究治。失察之地保,一併連坐。兵役受賄故縱,與犯同罪。三、賒物收貨。凡黑奴出市買物,俱令現銀交易,不得賒給,亦不得收買黑奴物件。如敢故違,究逐出澳。四、犯夜解究。嗣後在澳華人,遇夜提燈行走,夷兵不得故意扯滅燈籠,誣指犯夜。其或事急倉猝,不及提籠,與初到不知夷禁,冒昧誤犯,及原系奸民,出外奸盜,致被夷兵捉獲者,立即交送地保,轉解地方官,訊明犯夜情由,分別究懲,不得羈留片刻並擅自拷打,違者照會該國王嚴處。五、夷犯分別解訊。嗣後澳夷除犯命盜罪應斬絞者,照乾隆九年定例,於相驗時訊供確切,將夷犯就近飭交縣丞,協同夷目,於該地嚴密處所加謹看守,取縣丞鈐記,收管備案,免其交禁解勘,一面申詳大憲,詳加覆核,情罪允當,即飭地方官眼同夷目依法辦理,其犯該軍流徒罪人犯,止將夷犯解交承審衙門,在澳就近訊供,交夷目分別羈禁收保,聽候律議,詳奉批回,督同夷目發落。如止杖笞人犯,檄行該夷目訊供,呈覆該管衙門核明罪名,飭令夷目照擬發落。六、禁私擅淩虐。嗣後遇有華人拖欠夷債,及侵犯夷人等事,該夷即將華人稟官究追,不得擅自拘禁屎牢,私行鞭責,違者按律治罪。七、禁擅興土木。澳夷房屋、廟宇,除將現在者逐一勘查,分別造冊存案外,嗣後止許修茸壞爛,不得於舊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違者以違制律論罪,房屋、廟宇仍行毀拆,變價入官。八、禁販賣子女。凡在澳華夷販賣子女者,照乾隆九年詳定之例,分別究擬。九、禁黑奴行竊。嗣後遇有黑奴勾引華人行竊夷物,即將華人指名呈稟地方官查究驅逐,黑奴照夷法重處,不得混指華人串竊,擅捉拷打。如黑奴偷竊華人器物,該夷目嚴加查究,其有應行質訊者,仍將黑奴送出訊明定擬,發回該夷目發落,不得庇匿不解,如違即將該夷目懲究。十、禁夷匪夷娼窩藏匪類。該夷目嚴禁夷匪藏匿內地犯罪匪類,並查出賣奸夷娼,勒令改業,毋許窩留內地惡少,賭博偷竊。如敢抗違,除內地犯罪匪類按律究擬外,將藏匿之夷匪照知情藏匿罪人律科斷。窩留惡少之夷娼,男婦各照犯奸例治罪,如別犯賭博、竊盜,其罪重於宿娼者,仍從重擬斷。並將失於查察之夷目,一併處分,知情故縱者同坐。十一、禁夷人出澳。夷人向例不許出澳,奉行已久。今多有匪夷藉打雀為名,或驚擾鄉民,或調戲婦女,每滋事端,殊屬違例。該夷目嚴行禁止,如敢抗違,許該保甲拿送,將本犯照違制律治罪,夷目分別失察、故縱定議。十二、禁設教從教。澳夷原屬教門,多習天主教,但不許招授華人,勾引入教,致為人心風俗之害。該夷保甲,毋須逐戶查禁,毋許華人擅入天主教,按季取結繳送。倘敢故違,設教從教,與保甲、夷目一併究處,分別驅逐出澳。該章程本擬以中葡兩種文字勒石街頭,務使漢夷咸知凜遵,安分守法,以除積弊,中文碑立於香山縣丞衙署,葡文碑立於澳門議事亭。最後,由於澳門議事會向清政府請求,不要將碑文勒石街頭,此項遂免。這一章程是張汝霖在過去頒佈的法令的基礎上做了大量修改補充而制定的。過去許多沒有涉及或者沒有明確的,這次都以正式律令的形式確定下來。如對澳門華人、葡人與黑奴犯罪的審判權問題進行了嚴格的界定,這說明清政府對澳門有管轄權。這對加強對澳門的控制與管理有很大的積極意義。同時,它由於管理過於嚴密,也限制了澳門的發展。王廷鈐等纂輯:《香山縣下恭常都十三鄉採訪冊》,第74—78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上《官守篇》。王錫祺的《小方壺齋輿地叢鈔》第9帙《論澳門形勢狀》稱:“去歲丞令通詳禁約,勒碑澳地,條內有不許引誘華人入教一款,必不肯從,延抗多時,後乃以番字碑立議事亭,漢字碑立縣丞公署,草草了事。”湯開建:《明清士大夫與澳門》,第232頁。
嘉慶十九年(1814年1月21日─1815年2月8日)5月7日,及9月8日、17日,朱梅官(即朱作寧)、朱哲堂、鄭懷魁、陳榮禧、許鳴喬、徐秀官各販茶葉、布匹赴澳門售賣,有西洋人咹哆唎(Adélio)等以胡椒、海參等貨,與朱梅官等兌換茶布,以貨抵兌外,咹哆唎尚應找朱梅官番銀3480元、朱哲堂番銀2300元、陳榮禧番銀1220元、許鳴喬番銀3400元。又鄭懷魁、徐舉業(即徐秀官),於8月30日,合運冰糖等貨至澳門,由葡人咹哆唎收買,賒欠貨價番銀1200元。咹哆唎於是年九月底載運各貨回國,船泊香山縣屬外洋,朱梅官等聞信趕至咹哆唎船內,逼索欠銀。適有西洋不識姓名洋船駛到,咹哆唎當向借銀還欠。因無現銀,只有鴉片煙泥,如可抵欠,情願問借鴉片煙泥作銀抵清欠項。朱梅官等因咹哆唎即須回國,慮及欠項無著,當各應允。咹哆唎隨給朱梅官鴉片煙泥120個,每個約重2斤七八兩,給朱哲堂80個,給陳榮禧41個,給鄭懷魁、徐秀官共40個,給許鳴喬80個,抵清前欠。朱梅官等因內地查拿嚴禁,不敢載入口岸,各在洋面將鴉片煙泥陸續賣給不識姓名過往船戶,朱梅官共得價銀3840元,朱哲堂共得價銀2560元,陳榮禧共得價銀1380元,鄭懷魁、徐秀官共得價銀1320元,許鳴喬共得價銀3500元。朱梅官等人販賣鴉片並非秘密,亦多有人向清政府舉報。負責此事的官員曾向朱梅官等人索賄8萬元不得,遂興發事端,以私販鴉片開始緝捕朱氏等人。
清嘉慶十九年(1814年1月21日─1815年2月8日)5月7日,及9月8日、17日,朱梅官(即朱作寧)、朱哲堂、鄭懷魁、陳榮禧、許鳴喬、徐秀官各販茶葉、布匹赴澳門售賣,有西洋人咹哆唎(Adélio)等以胡椒、海參等貨,與朱梅官等兌換茶布,以貨抵兌外,咹哆唎尚應找朱梅官番銀3480元、朱哲堂番銀2300元、陳榮禧番銀1220元、許鳴喬番銀3400元。又鄭懷魁、徐舉業(即徐秀官),於8月30日,合運冰糖等貨至澳門,由葡人咹哆唎收買,賒欠貨價番銀1200元。咹哆唎於是年九月底載運各貨回國,船泊香山縣屬外洋,朱梅官等聞信趕至咹哆唎船內,逼索欠銀。適有西洋不識姓名洋船駛到,咹哆唎當向借銀還欠。因無現銀,只有鴉片煙泥,如可抵欠,情願問借鴉片煙泥作銀抵清欠項。朱梅官等因咹哆唎即須回國,慮及欠項無著,當各應允。咹哆唎隨給朱梅官鴉片煙泥120個,每個約重2斤七八兩,給朱哲堂80個,給陳榮禧41個,給鄭懷魁、徐秀官共40個,給許鳴喬80個,抵清前欠。朱梅官等因內地查拿嚴禁,不敢載入口岸,各在洋面將鴉片煙泥陸續賣給不識姓名過往船戶,朱梅官共得價銀3840元,朱哲堂共得價銀2560元,陳榮禧共得價銀1380元,鄭懷魁、徐秀官共得價銀1320元,許鳴喬共得價銀3500元。朱梅官等人販賣鴉片並非秘密,亦多有人向清政府舉報。負責此事的官員曾向朱梅官等人索賄8萬元不得,遂興發事端,以私販鴉片開始緝捕朱氏等人。《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2冊《兩廣總督蔣攸銛等奏報查獲販賣鴉片煙人犯朱作寧等審明定擬情形折》,第41頁。井上裕正:《關於清代嘉慶、道光年間的鴉片問題》,載費正清等著:《外國學者論鴉片戰爭與林則徐》上冊,第65頁。另有一說是朱梅官案之揭發是張保仔投降清政府後,負責福建沿海的駐防,由於他是海盜出身,對鴉片走私的內情十分熟悉,所以緝獲若干鴉片走私船,審訊後招供鴉片來自澳門,並探知澳門有一個鴉片販賣團夥,福建遂將情報送至廣東,朱梅官事遂發。參見穆黛安《華南海盜:1790—1810》,第156頁。
同治六年(1867年2月5日─1868年1月24日)7月4日,著名漢學家、澳門土生葡人瑪爾丁略‧瑪吉士(José Martinho Marques)在風順堂區逝世。瑪吉士,1810年3月20日生於澳門風順堂區,其父親為曼努埃爾‧馬葵士(Manuel Francisco Marques),為純正的葡萄牙人。瑪吉士少時就讀澳門聖若瑟修道院,在漢語語言的學習上,造詣頗深。1833年,瑪吉士取得了譯員的資格,並且在議事公局中擔任翻譯官,很多粵澳往來的文件都由他翻譯,並一直持續到1846年。1846年12月,法國外交使團邀請瑪姬士出任該使團隨員,擔當翻譯一職。但因為外交使團到達日期的延誤,瑪吉士在這一段時間為香港的法律部門做漢語翻譯。直至1848年,他才成為法國外交使團的正式翻譯。其後的十年間,他一直為法國外交使團服務。1860年他臨時接替了退職的衛三畏的工作,做了美國外交使團的翻譯。在結束這個職務之後,1861年3月,應普魯士外交部長的邀請,他又接受了普魯士外交使團翻譯的工作。晚年的瑪吉士回到澳門後,繼續從事著他的漢語研究直至去世。瑪爾丁略‧瑪吉士一生著述頗豐,先後編纂出版多部著作。《音樂基本原理》(Princípios elementare da Musica),由聖若瑟修道院出版,書中有作者1846年9月8日的序。《番漢雜錄全本》中文本,全書十二卷,包括《馬太福音》、《馬可福音》、《路加福音》、《約翰福音》、《使徒行傳》、《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加拉太書》、《以弗所書》、《腓立比書》、《啟示錄》、《提多書》、《希伯來書》,即將《新約》全部翻譯成了中文。該書於1848年開始翻譯,1854年完成。《漢葡詞典》(Diccionario China-Portuguez),是瑪吉士依據《康熙字典》編撰而成的一部詞典,可惜沒有正式出版發行。此外,他還編纂出版了葡文本的《官話和粵語會話》等數種語言類著作,顯示了其在語言學方面的深厚功力。在瑪吉士的眾多著作中,影響和價值最大的是他用中文編著的《新釋地理備考》一書。
同治六年(1867年2月5日─1868年1月24日)7月4日,著名漢學家、澳門土生葡人瑪爾丁略‧瑪吉士(José Martinho Marques)在風順堂區逝世。瑪吉士,1810年3月20日生於澳門風順堂區,其父親為曼努埃爾‧馬葵士(Manuel Francisco Marques),為純正的葡萄牙人。瑪吉士少時就讀澳門聖若瑟修道院,在漢語語言的學習上,造詣頗深。1833年,瑪吉士取得了譯員的資格,並且在議事公局中擔任翻譯官,很多粵澳往來的文件都由他翻譯,並一直持續到1846年。1846年12月,法國外交使團邀請瑪姬士出任該使團隨員,擔當翻譯一職。但因為外交使團到達日期的延誤,瑪吉士在這一段時間為香港的法律部門做漢語翻譯。直至1848年,他才成為法國外交使團的正式翻譯。其後的十年間,他一直為法國外交使團服務。1860年他臨時接替了退職的衛三畏的工作,做了美國外交使團的翻譯。在結束這個職務之後,1861年3月,應普魯士外交部長的邀請,他又接受了普魯士外交使團翻譯的工作。晚年的瑪吉士回到澳門後,繼續從事著他的漢語研究直至去世。瑪爾丁略‧瑪吉士一生著述頗豐,先後編纂出版多部著作。《音樂基本原理》(Princípios elementare da Musica),由聖若瑟修道院出版,書中有作者1846年9月8日的序。《番漢雜錄全本》中文本,全書十二卷,包括《馬太福音》、《馬可福音》、《路加福音》、《約翰福音》、《使徒行傳》、《羅馬書》、《哥林多前書》、《加拉太書》、《以弗所書》、《腓立比書》、《啟示錄》、《提多書》、《希伯來書》,即將《新約》全部翻譯成了中文。該書於1848年開始翻譯,1854年完成。《漢葡詞典》(Diccionario China-Portuguez),是瑪吉士依據《康熙字典》編撰而成的一部詞典,可惜沒有正式出版發行。此外,他還編纂出版了葡文本的《官話和粵語會話》等數種語言類著作,顯示了其在語言學方面的深厚功力。在瑪吉士的眾多著作中,影響和價值最大的是他用中文編著的《新釋地理備考》一書。Jorge Forjaz, Famílias Macaenses, Vol. 2, p. 577; 趙利峰、吳震:《澳門土生葡人漢學家瑪吉士與》,載《暨南學報》2006年第2期。
《知新報》第一百二十六期刊登《康南海上粵督李鴻章兩書》、《故西安縣令吳季清事畧》、《端邸兵變》、《責備鄰邦》等文章。《知新報》於1897年2月22日(清光緒二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創刊,由康有為籌劃出版、梁啟超兼理筆政、何廷光(字穗田)出資、康廣仁則負責具體運作創辦,該報於維新運動時期所創辦,為維新派在華南地區的重要刊物。1898年(清光緒二十四年)的百日維新失敗後,《知新報》仍繼續出版。1899年7月20日,康有為在加拿大創立保救大清皇帝會後,更將《知新報》與《清議報》定為會報。《知新報》原按上海《時務報》模式創辦,初擬為《廣時務報》。及後經梁啟超斟酌後,才定名《知新報》,報頭使用篆書。其辦報宗旨,正如其創刊文章的「知新報緣起」指出:「不慧於目,不聰於耳,不敏於口,曰盲、聾、啞,是謂三病」而「報者,天下之樞鈴,萬民之喉舌也,得之則通,通之則明,明之則勇,勇之則強,強則政舉而國立,敬修而民智。」《知新報》是澳門第二份中文報紙,翻譯不少西文報刊,錄英、俄、德、法、美、日等各國大事,同時遠銷海外舊金山、悉尼、安南、新加坡等地。設社址於澳門南灣大井頭四號,其後在1900年11月22日(清光緒二十六年十月初一)出版的第129期有遷館告白:從大井頭四號移寓至門牌十九號。初為5日刊,自1897年5月31日(清光緒二十三年五月初一)的出版的第20冊起,改為旬刊 (十日刊),篇幅較前增加一倍;又至1900年2月14日(清光緒二十六年正月十五日)出版的第112冊開始,再改為半月刊,每期約60餘頁,冊裝。目前所收集的最後一期是1901年2月3日(清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版的第134冊,是否仍有後續出版的刊冊,有待進一步研究。本會感謝中山大學圖書館的支持,合作將該館珍藏的共134冊《知新報》原件進行電子化,得以在此平台與公眾分享。此外,本會為每期之目錄加設鏈結功能,以便各方讀者閱讀使用。《知新報》主要撰述和譯者如下:撰述:何樹齡、韓文舉、梁啟超、徐勤、劉楨麟、王覺任、陳繼儼、歐榘甲、康廣仁、黎祖健、麥孟華、林旭、孔昭炎、康有為 英譯:周靈生、盧其昌、陳焯如、甘若雲葡譯:宋次生德譯:沙士日譯:唐振超、山本正義、康同薇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2月4日─1906年1月24日)8月20日,東京同盟會成立。9月8日,在日本東京創立同盟會後不足三星期,孫中山即給馮自由、李自重頒發委任狀,委任二人為省港澳地區同盟會主盟人,在香港、廣州、澳門建立同盟會組織。其委任狀稱:“中國革命同盟會總理孫文,特委託本會會員馮君自由、李君自重二人在香港、粵城、澳門等地聯絡同志,二君熱心愛國,誠實待人,足堪本會委託之任,凡有志入盟者,可由二君主盟收接,特此通知,仰祈察照是荷。”馮自由被委任為香港同盟會分會會長後,“於丙午、丁未(1906—1907年)間(民前五、六年)”先後派遣阮亦周、劉思複、劉樾航等人到澳門,在荷蘭園和隆街21號租下一幢南歐式洋樓,設立同盟會機關,登記註冊為“樂群書室”,招攬青年學生前來閱讀書報,作為宣傳革命之用。樂群書室成立後,主要是劉思複借其地以作製造炸彈炸藥的試驗。由於劉思複的炸彈試驗是秘密進行,故這批香港同盟會會員也未在澳門過多出頭露面,故“成立數月,僅得基本會員數人,不得已宣佈解散。”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2月4日─1906年1月24日)8月20日,東京同盟會成立。9月8日,在日本東京創立同盟會後不足三星期,孫中山即給馮自由、李自重頒發委任狀,委任二人為省港澳地區同盟會主盟人,在香港、廣州、澳門建立同盟會組織。其委任狀稱:“中國革命同盟會總理孫文,特委託本會會員馮君自由、李君自重二人在香港、粵城、澳門等地聯絡同志,二君熱心愛國,誠實待人,足堪本會委託之任,凡有志入盟者,可由二君主盟收接,特此通知,仰祈察照是荷。”馮自由被委任為香港同盟會分會會長後,“於丙午、丁未(1906—1907年)間(民前五、六年)”先後派遣阮亦周、劉思複、劉樾航等人到澳門,在荷蘭園和隆街21號租下一幢南歐式洋樓,設立同盟會機關,登記註冊為“樂群書室”,招攬青年學生前來閱讀書報,作為宣傳革命之用。樂群書室成立後,主要是劉思複借其地以作製造炸彈炸藥的試驗。由於劉思複的炸彈試驗是秘密進行,故這批香港同盟會會員也未在澳門過多出頭露面,故“成立數月,僅得基本會員數人,不得已宣佈解散。”馮自由:《革命逸史》第4冊《澳門華僑與革命運動》,第74頁;《孫中山全集》第l卷《給馮自由、李自重的委任狀》,第286頁;吳倫霓霞:《孫中山在港澳與海外活動史跡》,第50頁。香港何偉傑君親赴台北中國國民黨黨史會找到這份委任狀,其原名稱為“委馮自由、李自重為港粵澳主盟人通知書”,參見何偉傑:《澳門同盟會的成立:港粵澳主盟人與樂群書室》,載《澳門歷史研究》第7輯,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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