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亞太區世界遺產培訓與研究中心在第四十六屆世界遺產大會舉辦期間,揭曉2024年《全球世界遺產教育創新案例獎》獲獎名單,“澳門記憶”獲“卓越之星獎”。
“澳門記憶”推出“浮光百年 承載輝煌──新馬路街區圖片徵集”,聯乘新馬路街區內的多個商戶,誠邀市民分享有關新馬路的老照片和相關回憶,徵集期由即日至2024年9月30日。
有獎問答遊戲的得獎結果出爐!每位得獎者可獲珍藏版古地圖澳門通乙張。澳門記憶團隊已透過得獎者註冊會員時登記之流動電話號碼,以短訊形式發送得獎通知,再次感謝會員們的支持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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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八年(永曆五年/1651年1月21日-1652年2月8日)3月26日,交趾支那國王阮福漆(Nguyễn-Phúc-tan)分別致函澳門總督與耶穌會巡視員利瑪弟(Matias da Maia),請求澳門博卡羅鑄炮廠為其鑄造大炮。其致總督信中說:“現在我派人運來5000斤(cate)的銅。我深信閣下的友誼,所以想請閣下替我鑄成大炮。”又說:“我所需大炮的規格,或大或小,由閣下決定,只要能將所有的銅都充分利用。”信中表示,造成後,再請兩位神父一道前來,他將賜予他們居留地。本年初,澳門總督費蘇沙致函交趾國王阮福漆,請求准許神父們在該國定居,並贈送一門大炮。大炮由梅特羅•薩卡諾(Metello Sacanno)神父和當時在會安的葡日混血小佩德羅•馬克斯(Pedro Marques Júnior)神父護送前往。阮王回贈禮物給澳門總督,其禮物有:24匹上等絲綢;3段沉香木,重1擔;2只犀牛角;6顆象牙,重100斤。
順治八年(永曆五年/1651年1月21日-1652年2月8日)3月26日,交趾支那國王阮福溱(Nguyễn-PhúcTrân)分別致函澳門總督與耶穌會巡視員利瑪弟(Matias da Maia),請求澳門博卡羅鑄炮廠為其鑄造大炮。其致總督信中說:“現在我派人運來5000斤(cate)的銅。我深信閣下的友誼,所以想請閣下替我鑄成大炮。”又說:“我所需大炮的規格,或大或小,由閣下決定,只要能將所有的銅都充分利用。”信中表示,大炮造成後,再請兩位神父一道前來,他將賜予他們居留地。本年初,澳門總督費蘇沙致函交趾國王阮福漆,請求准許神父們在該國定居,並贈送一門大炮。大炮由梅特羅•薩卡諾(Metello Sacanno)神父和當時在會安的葡日混血小佩德羅•馬克斯(Pedro Marques Júnior)神父護送前往。阮王回贈禮物給澳門總督,其禮物有:24匹上等絲綢;3段沉香木,重1擔;2隻犀牛角;6顆象牙,重100斤。 潘日明 (Benjamin Videira Pires):《唐•若奧五世在遠東的外交政策》,載《文化雜誌》第11—12期,1993年;參照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XVII, p. 91.
雍正十三年(1735年1月24日-1736年2月11日)3月26日,澳門議事會宣佈不能繼續支付3位巡邏隊長和21位士兵的巡夜薪酬。隊長月薪為4元,士兵3元。若瑟•馬利亞(José de Jesus Maria)的資料證實:“澳門近年來貧困不堪,像往年一樣冒險借錢應付日常開支,但借到後立即花光。幸運的是議事會向總兵頭申請取消巡夜的3位軍官和這些位士兵,以此節省該市的許多費用。儘管該申請似乎合理,因為澳門極度窮困,既無財力也無人力,自1728年至1735年的近七年中喪失了10艘船隻和許多人力,但我懷疑這項請求是否能獲批准。”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123頁;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XVIII,p.357.
嘉慶八年(1803年1月23日─1804年2月10日)3月26日,葡萄牙攝政王唐•若奧正式恢復王室大法官一職,並由其兼任審計官、海關行政法官、孤兒法官及司庫一職。此外大法官還有以下權力:1. 像法官一樣受理新的訴訟,當超過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時向中級法院提出實體上訴;2. 受理普通法官提出的實體之上訴;3. 在刑事方面,與普通法官同時擁有審判權,負責立案,在判處死刑時向果阿中級法院上訴;4. 通過簡易程式審理水手及流浪漢;5. 像法院之法官一樣對案件進行調查;6. 擁有國王一般法賦予監理長及孤兒法官的許可權。他們不受總督的管轄,在華人之間的案件方面,應尊重中國縣丞的審判權,雖然有權審理華人與葡國人之間的訴訟。與此同時又頒佈成立澳門司法委員會(Junta de Justiça)的法令。該委員會由總督、王室法官、駐軍司令、當值普通法官、兩位任期最長的市議員和理事官組成,負責審裁對王室法官判決的上訴。該法令的第六條規定:“若發生殺死華人案件,理事官應下令逮捕犯人,以此避免中國官員給本澳及其居民貿易帶來的危險、混亂和麻煩。經過查訪後,如實從速立案,提交總督及議事亭成員在議事亭會審。議事亭所有成員將應召參加會審。若犯人被判普通死刑,立即執行,由我的法律審判我的子民比將他們交給上述中國官員聽其倒行逆施、肆意侮辱要體面些。”龍思泰與徐薩斯對這條法令做了更清楚的詮釋,在澳門犯罪的殺人犯,如被告為基督徒,不得交給中國官員,案件須由澳門議事會審理,如果案犯根據葡萄牙法律被定為有罪,就應由澳門法庭判他死刑,由一名基督徒的劊子手執行。該法令還頒佈了澳門顧問辦事處的規則,該機構純系秉承葡萄牙攝政王唐•若奧旨意成立。首席顧問薪金由議事會支付,數額與總督和主教相等,並有權領取臨時津貼。因故不能視事時,得由年資最長的在職法官替代。
清嘉慶八年(1803年1月23日─1804年2月10日)3月26日,葡萄牙攝政王唐•若奧正式恢復王室大法官一職,並由其兼任審計官、海關行政法官、孤兒法官及司庫一職。此外大法官還有以下權力:1. 像法官一樣受理新的訴訟,當超過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時向中級法院提出實體上訴;2. 受理普通法官提出的實體之上訴;3. 在刑事方面,與普通法官同時擁有審判權,負責立案,在判處死刑時向果阿中級法院上訴;4. 通過簡易程式審理水手及流浪漢;5. 像法院之法官一樣對案件進行調查;6. 擁有國王一般法賦予監理長及孤兒法官的許可權。他們不受總督的管轄,在華人之間的案件方面,應尊重中國縣丞的審判權,雖然有權審理華人與葡國人之間的訴訟。與此同時又頒佈成立澳門司法委員會(Junta de Justiça)的法令。該委員會由總督、王室法官、駐軍司令、當值普通法官、兩位任期最長的市議員和理事官組成,負責審裁對王室法官判決的上訴。該法令的第六條規定:“若發生殺死華人案件,理事官應下令逮捕犯人,以此避免中國官員給本澳及其居民貿易帶來的危險、混亂和麻煩。經過查訪後,如實從速立案,提交總督及議事亭成員在議事亭會審。議事亭所有成員將應召參加會審。若犯人被判普通死刑,立即執行,由我的法律審判我的子民比將他們交給上述中國官員聽其倒行逆施、肆意侮辱要體面些。”龍思泰與徐薩斯對這條法令做了更清楚的詮釋,在澳門犯罪的殺人犯,如被告為基督徒,不得交給中國官員,案件須由澳門議事會審理,如果案犯根據葡萄牙法律被定為有罪,就應由澳門法庭判他死刑,由一名基督徒的劊子手執行。該法令還頒佈了澳門顧問辦事處的規則,該機構純系秉承葡萄牙攝政王唐•若奧旨意成立。首席顧問薪金由議事會支付,數額與總督和主教相等,並有權領取臨時津貼。因故不能視事時,得由年資最長的在職法官替代。António Manuel Hespanha, Panorama da História Institucional e Jurídica de Macau, pp. 134—135.《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第101頁;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5頁。《澳門理事官章程》,載《海外委員會憲報》之《最新法規》第1卷,1834—1851,第271頁,轉自薩安東(António Vasconeelos de Saldanha):《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第106頁。龍思泰:《早期澳門史》,第80頁;徐薩斯:《歷史上的澳門》,第163頁。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5頁。
清嘉慶九年(1804年2月11日─1805年1月30日)3月26日,遣使會士高守謙及畢學源離澳啟程進京。兩人均“諳曉天文,精於推算”。進京後,高守謙任職於欽天監,畢學源則被葡萄牙王室任命為南京主教,因教難而未赴任。《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下冊《兩廣總督倭什布等奏高守謙畢學源情願進京當差折稿》及《署香山縣丞李淩翰為護送高守謙畢學源在澳起程事下理事官諭》, 第555-556頁;Edward J. Malatesta, S. J. and Gao Zhiyu, Departed, yet Present: Zhalan(柵欄)The Oldest Christian Cemetery in Beijing, pp. 296—297.
1839年(清道光十九年)3月,在全國規模的禁煙運動進入高潮中,欽差大臣林則徐一再通過澳門同知諭令澳葡當局禁煙。澳葡總督邊度等不敢公然違抗,一面催促澳門的鴉片商販速將囤存的鴉片運離澳門,一面發佈禁止在澳門囤貯、售賣鴉片的告示。1839年3月26日,居澳鴉片販子將近3000箱的大宗鴉片運往馬尼拉,但仍有不法奸商在澳門繼續售賣留存的鴉片,被中國軍隊查獲。4月25日,林則徐限令澳葡當局在3日內查明澳門所貯鴉片,開出貨主、箱數,呈交澳門同知收納,否則將“封澳檢查,以重懲創”。澳督邊度忙下令搜繳鴉片,搜到葡人亞思時的一些零星煙土,在碼頭燒毀,並將其法辦;還查獲英國鴉片販子因義士偷運的8箱煙土。5月底,林則徐又命署佛山同知劉開域和署澳門同知蔣立昂等人入澳,督同澳葡當局搜查可能囤貯鴉片的“夷樓”,命令葡商具結,切實保證不再貯存、販賣煙土,否則,依新例治罪。澳葡當局表示順從、合作,澳門禁煙運動取得一定成果。
咸豐元年(1851年2月1日─1852年2月19日)3月26日,賈多素總督致函里斯本,申請派兩艘裝備精良的小型輪船,兩艘雙桅帆船及600名“真正的士兵”來澳門,並要求撥款在澳門建造兩艘炮艇。並提出一份在中國各港口採取軍事行動,給中國貿易帶來災難性後果的計畫。還說:我希望華人為他們犯下的罪行付出高昂的代價,葡萄牙因此蒙受的犧牲將得到賠償。賈多素總督上任後採取對清政府毫不妥協的立場,並做出了連亞馬留都未敢動手的計畫。他到任之後不同廣東政府進行任何交涉,他將兩廣總督徐廣縉視為“歐洲人的頭號敵人”,並稱不要同“不可一世的兩廣總督徐廣縉發生任何關係”。賈多素的做法,使澳門政府與廣東政府的關係已緊張到劍拔弩張的地步。
咸豐元年(1851年2月1日─1852年2月19日)3月26日,賈多素總督致函里斯本,申請派兩艘裝備精良的小型輪船,兩艘雙桅帆船及600名“真正的士兵”來澳門,並要求撥款在澳門建造兩艘炮艇。並提出一份在中國各港口採取軍事行動,給中國貿易帶來災難性後果的計劃。還說:我希望華人為他們犯下的罪行付出高昂的代價,葡萄牙因此蒙受的犧牲將得到賠償。賈多素總督上任後採取對清政府毫不妥協的立場,並做出了連亞馬留都未敢動手的計劃。他到任之後不同廣東政府進行任何交涉,他將兩廣總督徐廣縉視為“歐洲人的頭號敵人”,並稱不要同“不可一世的兩廣總督徐廣縉發生任何關係”。賈多素的做法,使澳門政府與廣東政府的關係已緊張到劍拔弩張的地步。澳門總督於1851年3月26日致海事及海外部B號機密文件,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二部,澳門,l851年函盒,轉引自薩安東:《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第184頁。澳門總督賈多素於1851年3月26日致海事及海外部B號機密檔,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二部,澳門,1851年函盒,轉引自薩安東:《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第200頁。
光緒十三年(1887年1月24日─1888年2月11日)3月26日,中國海關稅務司金登幹(James Duncan Campbell)代表清政府、葡萄牙國務兼外交大臣巴果羅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代表葡萄牙政府,雙方在里斯本簽訂會議草約,即《中葡里斯本草約》,其主要內容為:“中國堅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地讓與他國”;“葡國堅允,洋藥稅征事宜應如何協同各節,凡英國在香港施辦之件,則葡國在澳門類推辦理。”《澳門專檔》第1冊《中葡里斯本條約》,第209—210頁;羅沙在談判遞交的“屬澳之地”範圍稱:“澳門屬地包括青洲、氹仔、小橫琴、過路環、大橫琴、各島周圍水域、澳門半島以西對面山以東水域,以及(前山之)亞婆石,所有這些島嶼和水域。”總理衙門見到羅沙之範圍後稱:“澳門屬地反倒比澳門大,饅頭比蒸籠還大。”見AMNE—3P, M22: Carta de Tomás de Sousa Rosa ao Zongli Yamen(12 de Agosto de 1887)in Registo da Correspondência da Missão Especial em Peking—1887.
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2月10日─1900年1月30日)3月7日,早晨,稽稅汽艇“龍興(Lungtsing)”號扣留一艘運載米谷的華船,當時米穀出口仍屬違禁。當“龍興”號駛到澳門北面約19英里的淇澳島附近,米船上的人棄船而逃。該船被拖至九洲島關廠,四名穿制服的海關船員奉命將船駛往馬騮洲。當天下午6時,該船在開往馬騮洲途中,因無風而停航。當晚仍然無風,次日早晨還有大霧。該船因大霧及急水流,漂流到雞頸角(Cabrita Point)對面的葡人管轄水域,被奉命前來查詢該船的葡萄牙汽船扣留。估計是由於先前該船的一些船員在“龍興”號附近時棄船而逃,向澳門官方報告該船在澳門管轄水域里被龍“興號”劫持。澳門將米船扣留後,拖往澳門,米船上的四名中國海關船員被投入監獄。經過秘密調查,澳督決定將米船及所載貨物交還中國貨主。1899年3月26日《澳門人之聲》發表評論,該報也不認同澳督賈也度的做法,並稱:四名中國水手無罪釋放,表明他們沒有犯法違規。既然此事合法便不能剝奪中國海關扣留華船的權力與維護領海的合法性。
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2月10日─1900年1月30日)3月7日,早晨,稽稅汽艇“龍興(Lungtsing)”號扣留一艘運載米谷的華船,當時米穀出口仍屬違禁。當“龍興”號駛到澳門北面約19英里的淇澳島附近,米船上的人棄船而逃。該船被拖至九洲島關廠,四名穿制服的海關船員奉命將船駛往馬騮洲。當天下午6時,該船在開往馬騮洲途中,因無風而停航。當晚仍然無風,次日早晨還有大霧。該船因大霧及急水流,漂流到雞頸角(Cabrita Point)對面的葡人管轄水域,被奉命前來查詢該船的葡萄牙汽船扣留。估計是由於先前該船的一些船員在“龍興”號附近時棄船而逃,向澳門官方報告該船在澳門管轄水域里被龍“興號”劫持。澳門將米船扣留後,拖往澳門,米船上的四名中國海關船員被投入監獄。經過秘密調查,澳督決定將米船及所載貨物交還中國貨主。1899年3月26日《澳門人之聲》發表評論,該報也不認同澳督賈也度的做法,並稱:四名中國水手無罪釋放,表明他們沒有犯法違規。既然此事合法便不能剝奪中國海關扣留華船的權力與維護領海的合法性。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43—44頁。
光緒三十年(1904年2月16日─1905年2月3日)3月26日,澳門富商何桂之子何連鈞向澳門政府申報其財產物業,其在白眼塘橫街、桔仔巷、桔仔街、大街、小新巷、地球巷、天神巷等處擁有房屋11處,並擁有集成堂股份三分之一及仁昌押。4月9日,何桂之子何連輝向澳門政府申報其財產物業,其在水坑尾街、小新巷、連安圍、米糙街、清平新街、天神巷等處擁有房屋14處,並擁有集成堂股份三分之一。《澳門政府憲報》1904年3月26日第13號及4月9日第15號。按:集成堂原為王祿、王棣父子創建的澳門最大的房地產公司,何桂亦有入股該公司。王祿、王棣去世後,家道運衰,集成堂轉為何桂所有。何桂逝世後,集成堂股份分為三份,何連鈞占一份,何連輝占一份,還有一份當為何連旺所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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