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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記憶”推出“浮光百年 承載輝煌──新馬路街區圖片徵集”,聯乘新馬路街區內的多個商戶,誠邀市民分享有關新馬路的老照片和相關回憶,徵集期由即日至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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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9

萬曆十七年(1589年2月15日─1590年2月4日)4月30日,中國及日本巡航首領恩里克•科斯達(Henrique da Costa)抵達澳門出任地方兵頭後發出一封信,信中指責若奧•伽瑪出售了他擁有的日本航行權,而將應該運往葡屬印度的貨物運往墨西哥。

1589

萬曆十七年(1589年2月15日─1590年2月4日)4月30日,中國及日本巡航首領恩里克•科斯達(Henrique da Costa)抵達澳門出任地方兵頭後發出一封信,信中指責若奧•伽瑪出售了他擁有的日本航行權,而將應該運往葡屬印度的貨物運往墨西哥。Beniamin Videira Pires, A Viagem de Comércio Macau-Manila nos Séculos XVI a XIX, p.12.

1634

崇禎七年(1634年1月29日─1635年2月16日)4月30日,聖家辣修道院(又稱聖家辣堂)在信徒們的捐助佈施及精通建築學的安東尼奧•雷蘇雷桑(António da Ressurreição)的指導下提前完工,並舉行了隆重的搬遷儀式。該堂位於東望洋山麓,今南灣街與水坑尾街交會處,是奉獻給“無原罪聖母”的。當時即有12名女孩在修院學習。華人稱該堂為“尼寺”,《澳門記略》稱:“尼寺在澳門之東北,扄鑰嚴毖,女十歲以下許入寺,即入,終其身不復出,雖至親不能入視。”

1634

崇禎七年(1634年1月29日─1635年2月16日)4月30日,聖家辣修道院(又稱聖家辣堂)在信徒們的捐助佈施及精通建築學的安東尼奧•雷蘇雷桑(António da Ressurreição)的指導下提前完工,並舉行了隆重的搬遷儀式。該堂位於東望洋山麓,今南灣街與水坑尾街交會處,是奉獻給“無原罪聖母”的。當時即有12名女孩在修院學習。華人稱該堂為“尼寺”,《澳門記略》稱:“尼寺在澳門之東北,扄鑰嚴毖,女十歲以下許入寺,即入,終其身不復出,雖至親不能入視。”龍思泰:《早期澳門史》,第27頁。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下《澳蕃篇》。

1639

崇禎十二年(1639年2月3日─1640年1月22日)4月30日,葡印總督科斯達(D. Rodrigo da Costa)下達敕令,確認前總督弗蘭西斯科•伽瑪和阿爾沃爾(Alvor)伯爵的敕令,授予議事會任命白人司法官員的權力。

1639

崇禎十二年(1639年2月3日─1640年1月22日)4月30日,葡印總督科斯達(D. Rodrigo da Costa)下達敕令,確認前總督弗蘭西斯科•伽瑪和阿爾沃爾(Alvor)伯爵的敕令,授予議事會任命白人司法官員的權力。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46—47頁。

1646

順治三年〈隆武二年/1646年2月16日─1647年2月4日〉4月30日,一支包括有兩艘皇家大帆船及兩艘私人雙桅船的葡萄牙船隊離開果阿前往澳門,兩艘皇家大帆船是去澳門運回剩餘的炮兵。新任命的第八任澳門總督杜琛〈D. Diogo Coutinho Docém〉乘坐其中的“聖安德烈〈S. André〉”號大船。杜琛6月24日抵達澳門,25日正式履任。

1646

順治三年(隆武二年/1646年2月16日─1647年2月4日)4月30日,一支包括有兩艘皇家大帆船及兩艘私人雙桅船的葡萄牙船隊離開果阿前往澳門,兩艘皇家大帆船是去澳門運回剩餘的炮兵。新任命的第八任澳門總督杜琛(D. Diogo Coutinho Docém)乘坐其中的“聖安德烈(S. André)”號大船。杜琛6月24日抵達澳門,25日正式履任。 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XVII, p. 84;維因克:《荷屬東印度公司和葡萄牙關於葡船通過馬六甲海峽的決定》,載《文化雜誌》第13─14期,1993年。

1659

順治十六年(永曆十三年/1659年1月23日-1660年2月10日)4月30日,嘉爾定神父在澳門去世,終年63歲。嘉爾定,葡萄牙維亞納城人。1623年抵達澳門,後在廣東、暹羅、東京傳教。曾任澳門學院院長以及“日本殉難者”案件中的檢控官。1638年代表日本教區返回羅馬,居歐數年,後複東邁,再至澳門,至本日病逝。

1659

順治十六年(永曆十三年/1659年1月23日-1660年2月10日)4月30日,嘉爾定神父在澳門去世,終年63歲。嘉爾定,葡萄牙維亞納城人。1623年抵達澳門,後在廣東、暹羅、東京傳教。曾任澳門學院院長以及“日本殉難者”案件中的檢控官。1638年代表日本教區返回羅馬,居歐數年,後復東邁,再至澳門,至本日病逝。 費賴之:《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第187-188頁。

1689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4月30日,葡印總督羅德里格•科斯達向天主聖名之城澳門議事會下達敕令,確認前葡印總督杜阿爾特•梅內塞斯(Duarte de Meneses)授予澳門議事會任命所有職務之特權,但在王室大法官處任職的公共、法院和記錄公證官的職務除外,因為該職務由國王任命。根據1784年一份副本證實,該項敕令早在1595年3月3日已經發出。[1]在葡印總督的敕令中,已正式下令澳門葡萄牙居民拒絕服從中國官員的管轄。同日,議事會的一份文件稱:澳門議事會有權任命“管理社會秩序負責人,就同過去的做法一樣”[2]。 [1]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64頁。 [2]Eduardo A.Veloso e Matos, Forfas de Seguranca de Macau, p.39.

1689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4月30日,葡印總督羅德里格•科斯達向天主聖名之城澳門議事會下達敕令,確認前葡印總督杜阿爾特•梅內塞斯(Duarte de Meneses)授予澳門議事會任命所有職務之特權。但在王室大法官處任職的公共、法院和記錄公證官的職務除外,因為該職務由國王任命。根據1784年一份副本證實,該項敕令早在1595年3月3日已經發出。在葡印總督的敕令中,已正式下令澳門葡萄牙居民拒絕服從中國官員的管轄。同日,議事會的一份文件稱:澳門議事會有權任命“管理社會秩序負責人,就同過去的做法一樣”。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64頁。Eduardo A.Veloso e Matos, Forfas de Seguranca de Macau, p.39.

1703

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2月16日-1704年2月4日)4月30日,葡印總督下令澳門總督及其後任者,要迫使議事會保證把每年百分之一的稅收給予聖家辣修女們,不得違反。

1703

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2月16日-1704年2月4日)4月30日,葡印總督下令澳門總督及其後任者,要迫使議事會保證把每年百分之一的稅收給予聖家辣修女們,不得違反。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70頁;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XVII, p.27.

1714

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2月14日-1715年2月3日)4月30日,委任澳門富商萬威·味先地·羅咱擔任王室大法官。

1714

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2月14日-1715年2月3日)4月30日,委任澳門富商萬威.味先地.羅咱擔任王室大法官。Manuel Teixeira, Os Ouvidores em Macau, p.82.

1715

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2月4日-1716年1月23日)4月30日,葡印總督與傳教士達成協議,果阿總督致函澳門議事會,勸其派遣1艘小船前往交趾支那,因為“我想那條航線上不會有很大利益,但不應輕視基督精神在那里的增加和安寧,派1艘船隻,帶上我的信件,以此為藉口送去一些傳教士”。議事會全體成員以“本市面臨貧窮和困難以及類斯·山治用自己的小船前往該地時遭受損失”為由婉言拒絕。

1715

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2月4日-1716年1月23日)4月30日,葡印總督與傳教士達成協議,果阿總督致函澳門議事會,勸其派遣1艘小船前往交趾支那,因為“我想那條航線上不會有很大利益,但不應輕視基督精神在那裡的增加和安寧,派1艘船隻,帶上我的信件,以此為藉口送去一些傳教士”。議事會全體成員以“本市面臨貧窮和困難以及類斯.山治用自己的小船前往該地時遭受損失”為由婉言拒絕。Manuel Teixeira, Macau e a Sua Diocese, Vol.15, p.203.

1776

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2月19日─1777年2月7日)4月30日,東京國王頒令,正式批准澳門商船前往貿易,並稱澳門商船可以自由進入王國的港口。

1776

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2月19日─1777年2月7日)4月30日,東京國王頒令,正式批准澳門商船前往貿易,並稱澳門商船可以自由進入王國的港口。Manuel Teixeira, Macau e a Sua Diocese, Vol. 15, p. 247.

1780

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2月5日─1781年1月23日)4月30日,澳門望廈村舉人趙元輅赴北京應春官試,卒於京邸,年四十二。卒時遺囑其子:人可死,書不可死也。子二人,長允菁,次允治,女二人。

1780

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2月5日─1781年1月23日)4月30日,澳門望廈村舉人趙元輅赴北京應春官試,卒於京邸,年四十二。卒時遺囑其子:人可死,書不可死也。子二人,長允菁,次允治,女二人。《趙書澤堂家譜》之吳梯《九衢公行狀略》,第49—52頁。

1800

嘉慶五年(1800年1月25日─1801年2月12日)4月30日,大越官員為傳知有澳門額船準備赴越貿易事,故通知澳門船長策移安尊‧阿姑撩‧若瑟(Zenha Agulha José):傳澳門船長策移安尊‧阿姑撩‧若瑟照知:來年船長策移安尊‧阿姑撩‧若瑟到本國生理,宜載現鬼頭銀1萬片、精好白鉛1千擔、麻線20擔,則免此船港稅。若欠數,此銀、此鉛、此麻線,則受納港稅收廣東例。或有載此銀、此鉛、此麻線倍貳,亦免港稅船2只。

1800

清嘉慶五年(1800年1月25日─1801年2月12日)4月30日,大越官員為傳知有澳門額船準備赴越貿易事,故通知澳門船長策移安尊‧阿姑撩‧若瑟(Zenha Agulha José):傳澳門船長策移安尊‧阿姑撩‧若瑟照知:來年船長策移安尊‧阿姑撩‧若瑟到本國生理,宜載現鬼頭銀1萬片、精好白鉛1千擔、麻線20擔,則免此船港稅。若欠數,此銀、此鉛、此麻線,則受納港稅收廣東例。或有載此銀、此鉛、此麻線倍貳,亦免港稅船2只。《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下冊《大越官員為傳知來年赴越貿易澳門額船貨稅事下艚長策移安尊阿姑撩諭》,第643頁。

1820

嘉慶二十五年(1820年2月14日─1821年2月2日)4月30日,葡印總督里奧·帕爾多伯爵迪奧戈·索薩(Diogo de Sousa)任命澳門商人卡洛斯·席爾維拉為駐暹羅的總領事,並向暹羅國王、王后、眾王子及宰相贈送了大量的禮物,澳門與暹羅結盟通商條約草案公布。

1820

清嘉慶二十五年(1820年2月14日─1821年2月2日)4月30日,葡印總督里奧·帕爾多伯爵迪奧戈·索薩(Diogo de Sousa)任命澳門商人卡洛斯·席爾維拉為駐暹羅的總領事,並向暹羅國王、王后、眾王子及宰相贈送了大量的禮物,澳門與暹羅結盟通商條約草案公布。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24頁;龍思泰:《早期澳門史》,第150頁。

1851

咸豐元年(1851年2月1日─1852年2月19日)4月30日,澳門政府奉總督大憲命:緣本年二月十七日出示諭知,自西洋1850年8月起,至1851年1月底止,即第一、第二兩季公鈔,著各鋪屋交納等諭。茲定於四月初四日起,至五月初五日止,各鋪屋宜遵照清納。如過期不納,除應納鈔項外,如每百元銀加罰銀六大元。為此奉命曉諭各人知悉。

1851

咸豐元年(1851年2月1日─1852年2月19日)4月30日,澳門政府奉總督大憲命:緣本年二月十七日出示諭知,自西洋1850年8月起,至1851年1月底止,即第一、第二兩季公鈔,著各鋪屋交納等諭。茲定於四月初四日起,至五月初五日止,各鋪屋宜遵照清納。如過期不納,除應納鈔項外,如每百元銀加罰銀六大元。為此奉命曉諭各人知悉。《澳門政府憲報》1851年5月3日第24號。

1860

咸豐十年(1860年1月23日─1861年2月9日)4月30日,澳門政府頒佈《苦力移民條例》,並設立了一個專責的“中國移民管理所”。委派一名官員專門負責此項事務,並配備一名漢語翻譯為助手。這位官員有權參加華政衙門進行的華工審查工作並同檢察官一起在勞工合約上簽字。這位官員掌握勞工登記手冊,勞工登記6天后才可以正式簽訂。合約一旦簽訂,受雇勞工會收到一份預支工資,然後才被送上輪船。如招收不滿25歲的青年,必須獲得父母的同意。葡萄牙人不得進入中國招雇苦力。任何葡國船隻亦不得將苦力運離中國港口和澳門。該條例於同年10月12日被張榜公佈。

1860

咸豐十年(1860年1月23日─1861年2月9日)4月30日,澳門政府頒佈《苦力移民條例》,並設立了一個專責的“中國移民管理所”。委派一名官員專門負責此項事務,並配備一名漢語翻譯為助手。這位官員有權參加華政衙門進行的華工審查工作並同檢察官一起在勞工合約上簽字。這位官員掌握勞工登記手冊,勞工登記6天后才可以正式簽訂。合約一旦簽訂,受雇勞工會收到一份預支工資,然後才被送上輪船。如招收不滿25歲的青年,必須獲得父母的同意。葡萄牙人不得進入中國招雇苦力。任何葡國船隻亦不得將苦力運離中國港口和澳門。該條例於同年10月12日被張榜公佈。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141頁;科尔沃:《苦力移民》,载《文化杂志》第7—8期,1989年。

1869

同治八年(1869年2月11日─1870年1月30日)4月30日,市政工程署長瑪麗亞‧庫尼亞(Francisco Maria da Cunha)即日上呈報告,提出方案,欲將南灣地區與填海而成的西灣(Bom-Parto)統一規劃,搞成一條令人賞心悅目的環海街。

1869

同治八年(1869年2月11日─1870年1月30日)4月30日,市政工程署長瑪麗亞‧庫尼亞(Francisco Maria da Cunha)即日上呈報告,提出方案,欲將南灣地區與填海而成的西灣(Bom-Parto)統一規劃,搞成一條令人賞心悅目的環海街。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175頁。

1873

同治十二年(1873年1月29日─1874年2月16日)4月30日,在氹仔、路環、荔枝灣(Laichivan)組建了一個公共工程委員會,當地駐軍司令任委員會主席。[1] [1]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191頁。

1873

同治十二年(1873年1月29日─1874年2月16日)4月30日,在氹仔、路環、荔枝灣(Laichivan)組建了一個公共工程委員會,當地駐軍司令任委員會主席。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191頁。

1879

光緒五年(1879年1月22日─1880年2月9日)4月30日,澳督科雷亞.施利華為曉諭氹仔、過路灣民人之告示: 照得現有出氹仔、過路灣數人之名呈稟幾張,內或求減現定之稅餉,或以無理之詞謂現定輕稅為不合等情。查本大臣願所有到氹仔、過路灣居住托賴大西洋旗號保護者,仍然照常平安貿易營藝,安居樂業。查氹仔、過路灣,原屬僻小地方,始初管理制度原非依常規而辦,所徵收稅餉亦非依常規而定,該村漸漸盛旺,村中之人方與西洋官酌定如何輸餉之法。至於氹仔,酌定魚鋪納規銀500元,並納公鈔銀600元,其後又議定點街燈130枝,其費用銀704元。該上兩項,由鋪戶幾間藉捐銀送給之名,將銀一單交出,該鋪戶必然向別鋪任意抽收矣。至點街燈一事,有捐油者、有捐燈心者、有捐點街燈工人之工項者,此等物件,乃逐門問取,如丐求施捨無異。另氹仔有供兵丁廚房所用之柴等費。至於過路灣,藉捐銀供給為名,酌定魚鋪納銀160元,另公鈔銀100元,又點街燈50枝,其點街燈費銀必系272元,所點街燈物件,俱由逐門問取,另過路灣供兵丁所用之柴及別項使費。以此可見,氹仔納銀1804元,過路灣納銀532元,另有兵丁所用柴等費。查此辦法醜陋,不依常規,似如施捨哀矜,以報所蒙大西洋保護之恩。如此而行,於大西洋地方實不成事體,必要杜絕之也。查1878年11月30日,出有新例,議定各鋪俱要領牌,其牌內包生意公鈔、街燈公鈔,另要納該牌之蓋戳銀而已。除此之外,並無別項輸納。其牌上蓋戳銀,每年只納一次,其領牌公鈔銀,年內分四季交納。該新例內載,以澳門同樣生意之鋪,在氹仔、過路灣照額減半輸納在案。後經本大臣亦有減輕。先聽該地方多人所論後,將領牌額數減輕,分定以致氹仔領牌公鈔,統計該銀1771元,而過路灣領牌公鈔統計該銀564元。查氹仔原日納銀供物共值銀1804元,過路灣納銀供物共值銀532元。今以現定新例之銀比對原日納銀,分別無幾,毋庸論矣。此事盡誠辦理,實為該村有裨。原昔或有重輸,或有不納,不得公平。惟今新例平允,必要比比俱納。而該村人原日事繁,有時要輸公鈔,有時捐銀供給,又有點街燈作工程之事,又有供給兵丁之柴,及有供給別項之物。今此繁擾,一切停止,省去事累,惟要納領牌公鈔,並蓋戳之規而已,盡可在鋪安樂營生,無事系累矣。查有等滋事之人,不肯究明事之道理,在外訛言增鈔,聯人繕稟,求將事照舊而行。此等背信之人、滋事之輩,謀以水濁圖魚之心,欲謀照舊辦理,冀望守分良民當重輸之苦,俾掩其自己得不納之逸。 查本大臣體恤該村之民匪鮮,今年2月6日,出示減輕該處船隻規銀,以冀該處生意興旺在案。至於稟數張內言,丐頭現無銀收,無銀賑濟窮人,其糞料銀及埋人之銀,一概丐頭不收,全歸政務廳收等語。查此稟言系虛詞,該糞料銀及埋人銀俱歸公局收,該公局系耆老紳衿二位任事,該政務廳為局之首矣。公局貯銀箱歸該耆老紳衿一位掌管收支銀兩,於該政務廳無涉。該政務廳不過於議論之時,說出其本意而已。至於埋葬人之規銀,仍要葬每人規銀2元,此銀入在丐子銀箱,但由此箱應支出土工之工項,並巡查人之工項,舊日修整水車,亦由此箱出銀支理。今公局耆老紳衿,如欲由此箱支銀修整水車,亦任其便。但今可以不必因救火之事、點街燈並公眾工程,俱已歸官管理矣。至於船艇家眷,欲建棚居住,亦准起建,惟要離村遠處,以免火燭之險。至於有喜慶,欲在船上蓋棚,亦准其蓋,但當納規領准紙。此項規銀現定微少矣。至於乞食人之艇,照本年華正月十六日告示,已定無納規之舉。至於街燈公鈔,系鋪店行口等所應輸納,其窮人葵棚,並挑物行街發賣之小販,俱免其納。以上所論,系為各稟諸情批示解明。自今以後,如有因此事聯名再稟,本大臣不收其稟矣。戊寅年十一月初七日所定新例,應要遵行。該例所定辦法,系照常規且有益於民人,凡屬良民明理心正卓識者,必知有官辦事,必有稅餉當輸,而徵收之法,愈照常規而且公平,則百姓所輸愈輕。查所定氹仔、過路灣徵收稅餉新例,原屬情善法良,因此必要遵行毋違。 查在大西洋地方,如有不欲恭順大西洋律例而行,大西洋國家必不願其在所屬居住。所有氹仔、過路灣之人,其意以新定收稅餉之例為不良,則任其遷出他太,必不強留也。或有欲往中國鄉間,任其所往。在該鄉下並非有公平定章,使各人得知每人應輸多寡,必屈受華官任性施行矣。是以有人願去,無不任之,無人哭挽也。凡有本心良民,知大西洋國家公道體恤民人,此項之人在該村安居可也,其餘任其去而已。凡歹徒滋事之輩,機謀混亂,妄想不輸應納之銀,惟此項人騷擾地方,播訕訛言,以致百姓驚惶,此等歹徒,國有明條,必嚴治之,國家無畏也。該例甚公,務必遵行。今欲各民人周知,是以將情愷切示諭,各宜凜遵毋違。特示。[1] [1]《澳門政府憲報》1879年5月3日第18號。

1879

光緒五年(1879年1月22日─1880年2月9日)4月30日,澳督科雷亞.施利華為曉諭氹仔、過路灣民人之告示:照得現有出氹仔、過路灣數人之名呈稟幾張,內或求減現定之稅餉,或以無理之詞謂現定輕稅為不合等情。查本大臣願所有到氹仔、過路灣居住托賴大西洋旗號保護者,仍然照常平安貿易營藝,安居樂業。查氹仔、過路灣,原屬僻小地方,始初管理制度原非依常規而辦,所徵收稅餉亦非依常規而定,該村漸漸盛旺,村中之人方與西洋官酌定如何輸餉之法。至於氹仔,酌定魚鋪納規銀500元,並納公鈔銀600元,其後又議定點街燈130枝,其費用銀704元。該上兩項,由鋪戶幾間藉捐銀送給之名,將銀一單交出,該鋪戶必然向別鋪任意抽收矣。至點街燈一事,有捐油者、有捐燈心者、有捐點街燈工人之工項者,此等物件,乃逐門問取,如丐求施捨無異。另氹仔有供兵丁廚房所用之柴等費。至於過路灣,藉捐銀供給為名,酌定魚鋪納銀160元,另公鈔銀100元,又點街燈50枝,其點街燈費銀必系272元,所點街燈物件,俱由逐門問取,另過路灣供兵丁所用之柴及別項使費。以此可見,氹仔納銀1804元,過路灣納銀532元,另有兵丁所用柴等費。查此辦法醜陋,不依常規,似如施捨哀矜,以報所蒙大西洋保護之恩。如此而行,於大西洋地方實不成事體,必要杜絕之也。查1878年11月30日,出有新例,議定各鋪俱要領牌,其牌內包生意公鈔、街燈公鈔,另要納該牌之蓋戳銀而已。除此之外,並無別項輸納。其牌上蓋戳銀,每年只納一次,其領牌公鈔銀,年內分四季交納。該新例內載,以澳門同樣生意之鋪,在氹仔、過路灣照額減半輸納在案。後經本大臣亦有減輕。先聽該地方多人所論後,將領牌額數減輕,分定以致氹仔領牌公鈔,統計該銀1771元,而過路灣領牌公鈔統計該銀564元。查氹仔原日納銀供物共值銀1804元,過路灣納銀供物共值銀532元。今以現定新例之銀比對原日納銀,分別無幾,毋庸論矣。此事盡誠辦理,實為該村有裨。原昔或有重輸,或有不納,不得公平。惟今新例平允,必要比比俱納。而該村人原日事繁,有時要輸公鈔,有時捐銀供給,又有點街燈作工程之事,又有供給兵丁之柴,及有供給別項之物。今此繁擾,一切停止,省去事累,惟要納領牌公鈔,並蓋戳之規而已,盡可在鋪安樂營生,無事系累矣。查有等滋事之人,不肯究明事之道理,在外訛言增鈔,聯人繕稟,求將事照舊而行。此等背信之人、滋事之輩,謀以水濁圖魚之心,欲謀照舊辦理,冀望守分良民當重輸之苦,俾掩其自己得不納之逸。查本大臣體恤該村之民匪鮮,今年2月6日,出示減輕該處船隻規銀,以冀該處生意興旺在案。至於稟數張內言,丐頭現無銀收,無銀賑濟窮人,其糞料銀及埋人之銀,一概丐頭不收,全歸政務廳收等語。查此稟言系虛詞,該糞料銀及埋人銀俱歸公局收,該公局系耆老紳衿二位任事,該政務廳為局之首矣。公局貯銀箱歸該耆老紳衿一位掌管收支銀兩,於該政務廳無涉。該政務廳不過於議論之時,說出其本意而已。至於埋葬人之規銀,仍要葬每人規銀2元,此銀入在丐子銀箱,但由此箱應支出土工之工項,並巡查人之工項,舊日修整水車,亦由此箱出銀支理。今公局耆老紳衿,如欲由此箱支銀修整水車,亦任其便。但今可以不必因救火之事、點街燈並公眾工程,俱已歸官管理矣。至於船艇家眷,欲建棚居住,亦准起建,惟要離村遠處,以免火燭之險。至於有喜慶,欲在船上蓋棚,亦准其蓋,但當納規領准紙。此項規銀現定微少矣。至於乞食人之艇,照本年華正月十六日告示,已定無納規之舉。至於街燈公鈔,系鋪店行口等所應輸納,其窮人葵棚,並挑物行街發賣之小販,俱免其納。以上所論,系為各稟諸情批示解明。自今以後,如有因此事聯名再稟,本大臣不收其稟矣。戊寅年十一月初七日所定新例,應要遵行。該例所定辦法,系照常規且有益於民人,凡屬良民明理心正卓識者,必知有官辦事,必有稅餉當輸,而徵收之法,愈照常規而且公平,則百姓所輸愈輕。查所定氹仔、過路灣徵收稅餉新例,原屬情善法良,因此必要遵行毋違。查在大西洋地方,如有不欲恭順大西洋律例而行,大西洋國家必不願其在所屬居住。所有氹仔、過路灣之人,其意以新定收稅餉之例為不良,則任其遷出他太,必不強留也。或有欲往中國鄉間,任其所往。在該鄉下並非有公平定章,使各人得知每人應輸多寡,必屈受華官任性施行矣。是以有人願去,無不任之,無人哭挽也。凡有本心良民,知大西洋國家公道體恤民人,此項之人在該村安居可也,其餘任其去而已。凡歹徒滋事之輩,機謀混亂,妄想不輸應納之銀,惟此項人騷擾地方,播訕訛言,以致百姓驚惶,此等歹徒,國有明條,必嚴治之,國家無畏也。該例甚公,務必遵行。今欲各民人周知,是以將情愷切示諭,各宜凜遵毋違。特示。《澳門政府憲報》1879年5月3日第18號。

1886

光緒十二年(1886年2月4日─1887年1月23日)4月30日,澳門公物會公佈,自1886年4月1日至1887年3月31日一年期澳門豬肉生意准盧九、胡袞臣承充。1886年4月1日至1888年3月31日兩年期過路灣承充番攤鴉片煙膏生意准何碧雲承充。1886年5月1日至1887年4月30日一年期氹仔番攤及鴉片煙膏生意准悠久堂為承充人。

1886

光緒十二年(1886年2月4日─1887年1月23日)4月30日,澳門公物會公佈,自1886年4月1日至1887年3月31日一年期澳門豬肉生意准盧九、胡袞臣承充。1886年4月1日至1888年3月31日兩年期過路灣承充番攤鴉片煙膏生意准何碧雲承充。1886年5月1日至1887年4月30日一年期氹仔番攤及鴉片煙膏生意准悠久堂為承充人。《澳門政府憲報》1886年5月6日第18號。

1891

光緒十七年(1891年2月9日─1892年1月29日)4月30日,葡萄牙政府任命何利華(António Marques de Oliveira)為澳門地區大法官,7月2日抵澳履任。

1891

光緒十七年(1891年2月9日─1892年1月29日)4月30日,葡萄牙政府任命何利華(António Marques de Oliveira)為澳門地區大法官,7月2日抵澳履任。Manuel Teixeira, Os Ouvidores em Macau, p.182.

1895

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1月26日─1896年2月12日)4月30日,澳門患起核疫症,日漸流行,每日染症而亡者數人,甚至一日之間死者十數名。以致港英政府示諭,禁止澳人赴港。澳門政府採取一系列措施應對:在東望洋建蓬廠10座,以居留病眾。為保衛民生事宜,嚴禁在澳門堆貯糞料尿水,曬晾糞餅,以糞料播田,以尿水灌溉菜蔬。又用小輪由銀坑載運甜水數船分泊各碼頭,待人領取。每日又開動機器車激灌海水洗滌溝渠街道。澳門華人紳商先迎請包公巡行街道,以求禳解;繼又遠迓靈神,由鏡湖醫院各紳董迎致新寧縣陳綏靖伯神像,據稱水旱疾疫,求禱靈應。連日巡行街道,期靜惡氛。並在康公廟前,建大廠一座,供奉該神像,以供澳內華人祭拜祈恩。5月間,疫氣熾盛,每日病亡者20—30人。澳內各家迂回鄉者有之,遷港者有之,遷省者亦有之。不能離澳而家資殷實者,亦以舟作陸,河上逍遙。每當夕陽初落,樓閣上燈,則店皆閉戶,路少行人,市情之冷淡,為數十年來所未睹。而福隆新街寧居里一帶,繁華盛地,更門庭冷落,車馬稀疏,十室九空,幾無存者。在《澳門政府憲報》第39號附報中,醫生高斯華(Jose Gomes da Silva)詳細報告了腺鼠疫在澳門流行的慘狀。

1895

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1月26日─1896年2月12日)4月30日,澳門患起核疫症,日漸流行,每日染症而亡者數人,甚至一日之間死者十數名。以致港英政府示諭,禁止澳人赴港。澳門政府採取一系列措施應對:在東望洋建蓬廠10座,以居留病眾。為保衛民生事宜,嚴禁在澳門堆貯糞料尿水,曬晾糞餅,以糞料播田,以尿水灌溉菜蔬。又用小輪由銀坑載運甜水數船分泊各碼頭,待人領取。每日又開動機器車激灌海水洗滌溝渠街道。澳門華人紳商先迎請包公巡行街道,以求禳解;繼又遠迓靈神,由鏡湖醫院各紳董迎致新寧縣陳綏靖伯神像,據稱水旱疾疫,求禱靈應。連日巡行街道,期靜惡氛。並在康公廟前,建大廠一座,供奉該神像,以供澳內華人祭拜祈恩。5月間,疫氣熾盛,每日病亡者20—30人。澳內各家迂回鄉者有之,遷港者有之,遷省者亦有之。不能離澳而家資殷實者,亦以舟作陸,河上逍遙。每當夕陽初落,樓閣上燈,則店皆閉戶,路少行人,市情之冷淡,為數十年來所未睹。而福隆新街寧居里一帶,繁華盛地,更門庭冷落,車馬稀疏,十室九空,幾無存者。在《澳門政府憲報》第39號附報中,醫生高斯華(Jose Gomes da Silva)詳細報告了腺鼠疫在澳門流行的慘狀。《華字日報》1895年4月30日。《澳門政府憲報》1895年3月9日第10號。《鏡海叢報》1895年5月1日《官事匯登》。《鏡海叢報》1895年5月15日《時疫匯紀》;1895年5月22日《官事駢述》。《澳門政府憲報》1895年9月28日第39號附報。

1899

《知新報》第八十五期刊登《江督劉(坤一)奏請撥常費製造軍械摺》、《署高要縣正堂馮論民墾荒示》、《瑞典那威將有分治之勢》、《各國産鐵總數表》等文章。《知新報》於1897年2月22日(清光緒二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創刊,由康有為籌劃出版、梁啟超兼理筆政、何廷光(字穗田)出資、康廣仁則負責具體運作創辦,該報於維新運動時期所創辦,為維新派在華南地區的重要刊物。1898年(清光緒二十四年)的百日維新失敗後,《知新報》仍繼續出版。1899年7月20日,康有為在加拿大創立保救大清皇帝會後,更將《知新報》與《清議報》定為會報。《知新報》原按上海《時務報》模式創辦,初擬為《廣時務報》。及後經梁啟超斟酌後,才定名《知新報》,報頭使用篆書。其辦報宗旨,正如其創刊文章的「知新報緣起」指出:「不慧於目,不聰於耳,不敏於口,曰盲、聾、啞,是謂三病」而「報者,天下之樞鈴,萬民之喉舌也,得之則通,通之則明,明之則勇,勇之則強,強則政舉而國立,敬修而民智。」《知新報》是澳門第二份中文報紙,翻譯不少西文報刊,錄英、俄、德、法、美、日等各國大事,同時遠銷海外舊金山、悉尼、安南、新加坡等地。設社址於澳門南灣大井頭四號,其後在1900年11月22日(清光緒二十六年十月初一)出版的第129期有遷館告白:從大井頭四號移寓至門牌十九號。初為5日刊,自1897年5月31日(清光緒二十三年五月初一)的出版的第20冊起,改為旬刊 (十日刊),篇幅較前增加一倍;又至1900年2月14日(清光緒二十六年正月十五日)出版的第112冊開始,再改為半月刊,每期約60餘頁,冊裝。目前所收集的最後一期是1901年2月3日(清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版的第134冊,是否仍有後續出版的刊冊,有待進一步研究。本會感謝中山大學圖書館的支持,合作將該館珍藏的共134冊《知新報》原件進行電子化,得以在此平台與公眾分享。此外,本會為每期之目錄加設鏈結功能,以便各方讀者閱讀使用。《知新報》主要撰述和譯者如下:撰述:何樹齡、韓文舉、梁啟超、徐勤、劉楨麟、王覺任、陳繼儼、歐榘甲、康廣仁、黎祖健、麥孟華、林旭、孔昭炎、康有為 英譯:周靈生、盧其昌、陳焯如、甘若雲葡譯:宋次生德譯:沙士日譯:唐振超、山本正義、康同薇

1909

宣統元年(1909年1月22日─1910年2月9日)4月30日,澳門三宏煙餉公司歇業,按餉10萬元充公。因洋藥熟膏向來由澳門運往美國舊金山,曆有年數,該處自4月1日起嚴禁吸食。2月23日,公司最後一次將熟膏運往舊金山,此後該公司生意遽少70﹪,以致無法堅持與澳門政府所訂立之合同。舊承充鴉片煙生意之合同銷廢後,自5月1日起,該生意暫由澳門政府自理。仍在舊呞咑屋內及各領牌之鋪店內,歸國家自煮自賣,而由大恒公司華商蕭登專代國家辦理煮賣。凡在澳門、氹仔、路環地方,無論何人如非領有國家准照者,嚴禁私煮私賣。

1909

宣統元年(1909年1月22日─1910年2月9日)4月30日,澳門三宏煙餉公司歇業,按餉10萬元充公。因洋藥熟膏向來由澳門運往美國舊金山,曆有年數,該處自4月1日起嚴禁吸食。2月23日,公司最後一次將熟膏運往舊金山,此後該公司生意遽少70﹪,以致無法堅持與澳門政府所訂立之合同。舊承充鴉片煙生意之合同銷廢後,自5月1日起,該生意暫由澳門政府自理。仍在舊呞咑屋內及各領牌之鋪店內,歸國家自煮自賣,而由大恒公司華商蕭登專代國家辦理煮賣。凡在澳門、氹仔、路環地方,無論何人如非領有國家准照者,嚴禁私煮私賣。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宣統元年拱北口岸華洋貿易情形論略”,第263頁。《澳門政府憲報》1909年5月15日第20號。

1923

民國十二年(1923年1月1日─1923年12月31日)7月1日,《祖國》(A Pátria)週刊創刊發行,名義主編為沙維爾. 李美雕(Francisco Xavier dos Remédios),具體由聖若瑟修院負責行政管理、編輯印刷等業務,由聖母無原罪孤兒院印刷所印製,從1925年12月1日起改為日報,增加一副標題《捍衛葡萄牙利益的日報》,直至1928年4月30日停刊。該報涉及領域較廣,撰稿人力量強大,包括澳門主教高若瑟、土生學者白樂嘉(José Mariâ Braga)、英國史家博克塞等。

1923

民國十二年(1923年1月1日─1923年12月31日)7月1日,《祖國》(A Pátria)週刊創刊發行,名義主編為沙維爾. 李美雕(Francisco Xavier dos Remédios),具體由聖若瑟修院負責行政管理、編輯印刷等業務,由聖母無原罪孤兒院印刷所印製,從1925年12月1日起改為日報,增加一副標題《捍衛葡萄牙利益的日報》,直至1928年4月30日停刊。該報涉及領域較廣,撰稿人力量強大,包括澳門主教高若瑟、土生學者白樂嘉(José Mariâ Braga)、英國史家博克塞等。Manuel Teixeira, A Imprensa Periódica Portuguesa no Extremo Oriente pp. 118─119.

1928

民國十七年(1928年)四月三十日,中山縣公署佈告第129號。民國以後,鏡湖醫院總理馮作霖等呈稱澳門關閘外土名高沙(現珠海市拱北賓館一帶)接連海邊一帶之義地,是前清代光緒十四年蒙前山軍民府批示歸鏡湖醫院永遠管業,作為安葬先友之用,恐歹人意圖侵佔,請求中山縣公署重新批示佈告。

1934

民國二十三年 (1934年1月1日-1934年12月31日)4月30日,教廷駐華代表蔡寧 (D. Mario Zanin)訪問澳門。

1934

民國二十三年 (1934年1月1日-1934年12月31日)4月30日,教廷駐華代表蔡寧 (D. Mario Zanin)訪問澳門。施白蒂:《澳門編年史:20世紀 (1900—1949)》,第263頁。

1936

民國二十五年 (1936年1月1日-1936年12月31日)4月30日,澳門法院對國課衙門控告范潔朋、李漢池、馬鬥南、伍於漢欠銀14萬事進行判決,將上述4人所有青草街、大興街、亞美打街、施利華街及田畔街宅第54間出投變賣抵債,估價為64800元。

1936

民國二十五年 (1936年1月1日-1936年12月31日)4月30日,澳門法院對國課衙門控告范潔朋、李漢池、馬鬥南、伍於漢欠銀14萬事進行判決,將上述4人所有青草街、大興街、亞美打街、施利華街及田畔街宅第54間出投變賣抵債,估價為64800元。Ano de 1936—Boletim Oficial de Macau—No. 16—18 de Abril, p. 34.

1943

根據民國三十二年(1943年)四月三十日常務值理會第十三次常務會議案錄,有關警察廳托兒所自民國三十年(1941年)四月起,將其收容之患病難童轉送鏡湖醫院留醫治療。抗日戰爭時期,鏡湖醫院收容難童及由警廳送來鏡湖醫院待醫之病患難童,鏡湖醫院慈善會常務值理會第十三次常務會議紀錄:鏡湖醫院自民國三十年(1941年)四月起由警察廳托兒所,將收容之患病難童轉送鏡湖醫院留醫治療以來,迄今二載有奇,共送來患病難童三百八十三名,痊癒出院及被帶回者共二百零六名,現尚留十五名,死亡共一百六十二名,留院期間在新三等病房居住,每日食飯二餐,食粥四餐,早晚醫生診視,每日由護士與之沐浴更衣一次,痊癒後由護士教唱歌,各種游戲,更長者教認字讀書。1943年成立難童療養所,尚有六十餘人,以後陸續由其親屬領回或給適合人家領養,至1947年夏才結束。尚有未能歸家或未被領養者,由鏡湖撫養成人。

1944

民國三十三年(1944年)四月三十日,誠修堂兒童施粥處致函鏡湖醫院,懇請同意讓其難童前往醫院作防疫注射。

1984

1984年4月30日,新的怡東酒店(即文華東方酒店)開幕,附設由澳門旅遊娛樂公司經營的賭場。2009年1月20日,信德集團及文華東方酒店集團,將各佔50%的酒店股權出售予澳門文化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酒店更名為金麗華酒店。

1997

1997年4月30日,中葡關於澳門與內地大型基建協調小組在北京舉行成立後首次會議,洽商兩地基建協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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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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