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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記憶”推出“浮光百年 承載輝煌──新馬路街區圖片徵集”,聯乘新馬路街區內的多個商戶,誠邀市民分享有關新馬路的老照片和相關回憶,徵集期由即日至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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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正德十六年(1521年2月7日─1522年1月27日)8月31日,世宗批准禮部兵部決議,正式宣佈斷絕與葡萄牙的往來,遣其使臣還國。同時致信駐馬六甲、印度各要塞司令以及致函葡王,“令歸滿刺加之地”,並且下令“禁絕番舶”,全面禁海。自是海舶悉行禁止,例應入貢諸番亦鮮有至者,貢舶往漳泉,廣城市貿蕭然。

1521

正德十六年(1521年2月7日─1522年1月27日)8月31日,世宗批准禮部兵部決議,正式宣佈斷絕與葡萄牙的往來,遣其使臣還國。同時致信駐馬六甲、印度各要塞司令以及致函葡王,“令歸滿刺加之地”,並且下令“禁絕番舶”,全面禁海。自是海舶悉行禁止,例應入貢諸番亦鮮有至者,貢舶往漳泉,廣城市貿蕭然。《明世宗實錄》卷4,正德十六年秋七月己卯。《明世宗實錄》卷106,嘉靖八年十月己巳。黃佐:《(嘉靖)廣東通志》卷66《外志》3《番夷》。

1616

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2月17日─1617年2月5日)8月31日,澳門地方兵頭兼王室大法官羅伯斯•卡拉斯科(Francisco Lopes Carrasco)抵澳。羅伯斯•卡拉斯科抵任後,議事會與兵頭之間的矛盾更趨明顯,不僅中日巡航首領不承認他,居澳葡人也不願聽他的指揮。“戰督”一職形同虛設,葡印總督欲借此重建澳門內部權利制衡關係的企圖並未得以實現。

1616

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2月17日─1617年2月5日)8月31日,澳門地方兵頭兼王室大法官羅伯斯•卡拉斯科(Francisco Lopes Carrasco)抵澳。羅伯斯•卡拉斯科抵任後,議事會與兵頭之間的矛盾更趨明顯,不僅中日巡航首領不承認他,居澳葡人也不願聽他的指揮。“戰督”一職形同虛設,葡印總督欲借此重建澳門內部權利制衡關係的企圖並未得以實現。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33頁。

1629

崇禎二年(1629年1月24日─1630年2月11日)8月31日,葡印臨時總督委員會貢薩洛•馮塞卡(Gonçalo Pinto da Fonseca)、努諾•阿維斯(Nuno Álves)和勞倫索•庫尼亞(D. Lourenço da Cunha)敕令,所有罪犯、降級者和犯有過錯者均不得在澳門市擔任公職、副職或選任該等職務。

1629

崇禎二年(1629年1月24日─1630年2月11日)8月31日,葡印臨時總督委員會貢薩洛•馮塞卡(Gonçalo Pinto da Fonseca)、努諾•阿維斯(Nuno Álves)和勞倫索•庫尼亞(D. Lourenço da Cunha)敕令,所有罪犯、降級者和犯有過錯者均不得在澳門市擔任公職、副職或選任該等職務。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38頁。

1632

崇禎五年(1632年2月20日─1633年2月7日)8月31日,葡萄牙耶穌會士嘉爾定神父擔任澳門聖保祿學院院長。

1632

崇禎五年(1632年2月20日─1633年2月7日)8月31日,葡萄牙耶穌會士嘉爾定神父擔任澳門聖保祿學院院長。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40頁。

1638

崇禎十一年(1638年2月14日─1639年2月2日)8月31日,葡印總督佩羅•席爾瓦(Pero da Silva)呈交里斯本的一份公函稱,仍要求澳門議事會禁止本市市民前往馬尼拉貿易。

1638

崇禎十一年(1638年2月14日─1639年2月2日)8月31日,葡印總督佩羅•席爾瓦(Pero da Silva)呈交里斯本的一份公函稱,仍要求澳門議事會禁止本市市民前往馬尼拉貿易。Boletim da Fihnoteca Ultramarina Portuguesa, No. 13, 1959, p. 697.

1667

康熙六年(1667年1月24日-1668年2月11日)8月31日,新任澳督施維路(D. Álvaro da Silva)乘“聖體--受孕(Sacramento e Conceição)”號雙桅船到達澳門。

1667

康熙六年(1667年1月24日-1668年2月11日)8月31日,新任澳督施維路(D. Álvaro da Silva)乘“聖體--受孕(Sacramento e Conceição)”號雙桅船到達澳門。 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57頁。

1670

康熙九年(1670年1月21日-1671年2月8日)8月31日,澳門關閘再次開放,每5天1次,直至11月底。

1670

康熙九年(1670年1月21日-1671年2月8日)8月31日,澳門關閘再次開放,每5天1次,直至11月底。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XVII, p. 117.

1724

雍正二年(1724年1月26日-1725年2月12日)8月31日,帝汶新總督劉易斯•馬塞多(Luís Moniz de Macedo)乘“佩德羅•羅德里格斯(Pedro Rodrigues)”號單桅船抵達澳門,他將前去接替帝汶總督古爾露。同船到達的還有澳門新總督歐嘉蘇華(António Carneiro de Alcáçova)。議事會利用帝汶新總督在澳門停留的機會,同他商談了帝汶關稅。議事會10月12日召集大會,建議與帝汶新總督訂立條約,委託他管理印度總督決定給澳門船隻的300擔檀香木,條件是不得“同意單桅船把這些檀香運往其它地方”,確定了每“巴爾”檀香的價格為50至60葡印金幣。

1724

雍正二年(1724年1月26日-1725年2月12日)8月31日,帝汶新總督劉易斯.馬塞多(Luís Moniz de Macedo)乘“佩德羅•羅德里格斯(Pedro Rodrigues)”號單桅船抵達澳門,他將前去接替帝汶總督古爾露。同船到達的還有澳門新總督歐嘉蘇華(António Carneiro de Alcáçova)。議事會利用帝汶新總督在澳門停留的機會,同他商談了帝汶關稅。議事會10月12日召集大會,建議與帝汶新總督訂立條約,委託他管理印度總督決定給澳門船隻的300擔檀香木,條件是不得“同意單桅船把這些檀香運往其它地方”,確定了每“巴爾”檀香的價格為50至60葡印金幣。Arquivos de Macau, 3a série, Vol.3, pp.19—20.

1759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1月29日-1760年2月16日)8月12日,議事會請求主教在大教堂舉行一次公開的祈禱。9月3日,傳教士包括耶穌會士都出席了。8月31日,議事會下令所有居民和外國人9月2日至3日在家中掛燈,並且9月3日這天大家要聚集在議事會,違反者要受到懲罰。[1] [1]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ⅩⅧ, p.501.

1759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1月29日-1760年2月16日)8月12日,議事會請求主教在大教堂舉行一次公開的祈禱。9月3日,傳教士包括耶穌會士都出席了。8月31日,議事會下令所有居民和外國人9月2日至3日在家中掛燈,並且9月3日這天大家要聚集在議事會,違反者要受到懲罰。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XVIII, p.501.

1776

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2月19日─1777年2月7日)8月31日,巴黎外方傳教會神父都費斯(Gabriel-Taurin Dufresse)抵達澳門,恰逢四川教友張萬效來粵尋訪西洋教士,遂接取到都費斯,改名為李多林。於翌年1月赴川。

1776

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2月19日─1777年2月7日)8月31日,巴黎外方傳教會神父都費斯(Gabriel-Taurin Dufresse)抵達澳門,恰逢四川教友張萬效來粵尋訪西洋教士,遂接取到都費斯,改名為李多林。於翌年1月赴川。Adrien Launay, Histoire des Missions de Chine: Mission du Se-Tchoan, p. 435;《清中前期西洋天主教在華活動檔案史料》第2冊,第671—674頁。

1781

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1月24日─1782年2月11日)8月31日,若阿金•瓦斯奎斯(Joaquim José Vasquez)在里約熱內盧雇傭一艘英國船載著貨物前往澳門。然而當時中國皇帝下達的禁令是不允許外國船隻進入澳門港。

1781

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1月24日─1782年2月11日)8月31日,若阿金•瓦斯奎斯(Joaquim José Vasquez)在里約熱內盧雇傭一艘英國船載著貨物前往澳門。然而當時中國皇帝下達的禁令是不允許外國船隻進入澳門港。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ⅩⅧ, pp. 612—613.

1793

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2月11日─1794年1月30日)8月31日,澳門同知韋協中給發在澳門住冬瑞典商人士蔑賓等上省貿易牌照。[1] [1]《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下冊《澳門同知韋協中為給發瑞典商人士蔑賓等上省貿易牌照事行理事官牌》,第710頁。

1793

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2月11日─1794年1月30日)8月31日,澳門同知韋協中給發在澳門住冬瑞典商人士蔑賓等上省貿易牌照。[1] [1]《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下冊《澳門同知韋協中為給發瑞典商人士蔑賓等上省貿易牌照事行理事官牌》,第710頁。

1847

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2月15日─1848年2月4日)8月31日,駐紮澳門城內的香山縣丞署遭人襲擊,一大吏來澳調查此事,民眾在蓮峰廟向其請求,要迫使亞馬留取消對他們的稅收,答覆是:“若不願向葡萄牙人繳納稅收,可以離開澳門,天朝沃土萬里,但留下者應遵守澳門的章程。”

1847

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2月15日─1848年2月4日)8月31日,駐紮澳門城內的香山縣丞署遭人襲擊,一大吏來澳調查此事,民眾在蓮峰廟向其請求,要迫使亞馬留取消對他們的稅收,答覆是:“若不願向葡萄牙人繳納稅收,可以離開澳門,天朝沃土萬里,但留下者應遵守澳門的章程。”澳督亞馬留於1847年9月25日致海事及海外部公函內引用,海外歷史檔案館,二部,澳門,1847年函盒,轉引自薩安東:《葡萄牙在華外交政策:1841—1854》,第116頁。

1881

光緒七年(1881年1月30日─1882年2月17日)8月31日,華人陳亞珍犯罪,雖然贓物不過2萬厘士,因所行強搶,罪有應得。經華政衙門審斷、澳門總督公會批准,定議充軍,發往帝汶。[1] [1]《澳門政府憲報》1881年9月3日第36號。

1881

光緒七年(1881年1月30日─1882年2月17日)8月31日,華人陳亞珍犯罪,雖然贓物不過2萬厘士,因所行強搶,罪有應得。經華政衙門審斷、澳門總督公會批准,定議充軍,發往帝汶。《澳門政府憲報》1881年9月3日第36號。

1904

光緒三十年(1904年2月16日─1905年2月3日)8月31日,華人朱昌蘭開設捲煙廠一間。廠在沙梨頭海邊街第2號屋,此屋屬花王堂坊,有橫門一度,向叢慶北街,內安設有火力機器。朱昌記為澳門最早的煙廠,製造呂宋煙。先設廠於下環廠,該廠面積廣闊,後又設支店於廣州、香港、江門、新加坡、巴達維亞等埠,取名朱廣蘭,東主朱賢(昌蘭、砥如),司事阮文全。朱賢後於1906年出任鏡湖醫院值理。

1904

光緒三十年(1904年2月16日─1905年2月3日)8月31日,華人朱昌蘭開設捲煙廠一間。廠在沙梨頭海邊街第2號屋,此屋屬花王堂坊,有橫門一度,向叢慶北街,內安設有火力機器。朱昌記為澳門最早的煙廠,製造呂宋煙。先設廠於下環廠,該廠面積廣闊,後又設支店於廣州、香港、江門、新加坡、巴達維亞等埠,取名朱廣蘭,東主朱賢(昌蘭、砥如),司事阮文全。朱賢後於1906年出任鏡湖醫院值理。《澳門政府憲報》1904年9月3日第36號;《澳門的實業》,載《澳門指南》1932年。

1922

民國十一年(1922年)八月三十一日議案,劉康善君來函謂有雲南人陳雲章因事流落本澳,憫其年老無依飭差帶赴鏡湖醫院,並將代募得川資西紙五拾元省毫銀捌元,隨函送達請妥為遣送回籍等語。應如何辦理請公議。

1945

1945年(民國三十四年)1月16日、3月5日、4月7日,美國三次派空軍第38特遣小分隊對澳門進行空襲,理由是美國懷疑澳葡當局將向日本供應部份燃料。它的主要目標是攻擊摧毀位於澳門半島外港的原海軍機場的機庫。轟炸中,5人身亡,位於機庫中的澳門海事博物館被毀。2月24日,第8期《政府公報》及第41期《政府公報》刊登“澳門婦女會(Assoc iação das Mulheres de Macau)”的章程。8月31日,中國駐布魯塞爾使館參贊在涉及“澳門問題”時宣稱,必須按照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確立的主權原則重新確認葡萄牙在澳門地區的主權。11月,國民黨第二方面軍159師封鎖澳門。

1945

1945年日本投降後國民黨軍隊武裝封鎖澳門的一次行動。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後,當時中國駐葡大使即於20日要求里斯本政府放棄在華領事裁判權。8月31日,當時中國外交部歐洲司制定了戰後對澳政策。粵省軍民亦藉此機會醞釀回收澳門。駐守廣東的第二方面軍軍長張發奎藉口澳門未派遣使節前來慰問,於10月間命令中山縣縣長張惠長及當地駐軍159師師長劉紹武,利用民情,準備採取收澳行動。劉紹武下令該師陳慶斌團,師直炮兵一營屯集前山邊境,對澳進行武裝封鎖和禁運,並計劃待機一舉回收之。12月下旬,經過葡萄牙當局的外交努力,在南京政府的指示下,此次封鎖澳門事件方告平息。

1945

民國三十四年 (1945年1月1日-1945年12月31日 )8月31日,國民政府外交部歐洲司擬訂方案,提議戰後對澳門的幾種對策: (1 )在順利環境下,可以強硬態度,主張不受原來條約拘束而採取斷然之行動; (2 )進行劃界,澳門本島、關閘以南,龍田、沙崗以南之地歸葡,其餘歸還我國; (3 )澳門本島、關閘以南歸葡; (4 )澳門本島由兩國共管,五年或十年後由人民投票自決 (用意在予葡人以逐漸撤退之機會 )。其中第一策為徹底辦法,第二策為緩衝辦法,第三策為不得已之下策,第四策為最下策,只可於環境最劣時予以考慮。至於具體收回辦法,包括: (1 )用公民投票方式,決定主權誰屬; (2 )由兩國政府磋商交還條件--澳門當時既系無條件讓與葡萄牙,此次應無條件交還中國。公產公物一併公平估價由中國政府購回。而步驟則分為三步:第一,應先策動輿論,造成空氣;第二,應先取得美蘇贊助,英國方面因與葡有同盟關係,葡必依賴英國力量以為護符,故對英尤應獲得諒解,我方可對香港作適當讓步,以為收回澳門之條件;第三,電令駐葡張公使向葡政府表示我國收回澳門之決心,請由葡政府提出辦法與條件,以憑考慮。

1945

民國三十四年 (1945年1月1日-1945年12月31日 )8月31日,中國駐布魯塞爾使館參贊在涉及澳門問題時宣稱,必須按照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確立的主權原則重新確認葡萄牙在澳門地區的主權。

1945

民國三十四年 (1945年1月1日-1945年12月31日 )8月31日,中國駐布魯塞爾使館參贊在涉及澳門問題時宣稱,必須按照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確立的主權原則重新確認葡萄牙在澳門地區的主權。施白蒂:《澳門編年史:20世紀 (1900-1949 )》,第296-297頁。

1945

民國三十四年 (1945年1月1日-1945年12月31日 )8月31日,國民政府外交部歐洲司擬訂方案,提議戰後對澳門的幾種對策: (1 )在順利環境下,可以強硬態度,主張不受原來條約拘束而採取斷然之行動; (2 )進行劃界,澳門本島、關閘以南,龍田、沙崗以南之地歸葡,其餘歸還我國; (3 )澳門本島、關閘以南歸葡; (4 )澳門本島由兩國共管,五年或十年後由人民投票自決 (用意在予葡人以逐漸撤退之機會 )。其中第一策為徹底辦法,第二策為緩衝辦法,第三策為不得已之下策,第四策為最下策,只可於環境最劣時予以考慮。至於具體收回辦法,包括: (1 )用公民投票方式,決定主權誰屬; (2 )由兩國政府磋商交還條件--澳門當時既系無條件讓與葡萄牙,此次應無條件交還中國。公產公物一併公平估價由中國政府購回。而步驟則分為三步:第一,應先策動輿論,造成空氣;第二,應先取得美蘇贊助,英國方面因與葡有同盟關係,葡必依賴英國力量以為護符,故對英尤應獲得諒解,我方可對香港作適當讓步,以為收回澳門之條件;第三,電令駐葡張公使向葡政府表示我國收回澳門之決心,請由葡政府提出辦法與條件,以憑考慮。《國民政府行政院檔案》 (18 ),1905號之《外交部歐洲司關於收回澳門的方案》,載黃鴻釗:《中葡澳門交涉史料》第2輯,第329-338頁。

1946

民國三十五年 (1946年1月1日-1946年12月31日)8月31日,澳門政府向香港政府提出抗議,抗議英國禁止所有在香港卸船並準備轉送澳門的商品出口,甚至包括食品。葡萄牙人覺得香港這一政策是不可理解的,尤其是考慮到在戰爭期間澳門對來自香港的難民那樣慷慨大方。在香港這一政策形勢下,澳門更緊密地依賴廣東,指望它能夠向澳門供應大米。

1946

民國三十五年 (1946年1月1日-1946年12月31日)8月31日,澳門政府向香港政府提出抗議,抗議英國禁止所有在香港卸船並準備轉送澳門的商品出口,甚至包括食品。葡萄牙人覺得香港這一政策是不可理解的,尤其是考慮到在戰爭期間澳門對來自香港的難民那樣慷慨大方。在香港這一政策形勢下,澳門更緊密地依賴廣東,指望它能夠向澳門供應大米。香港皇家學會,編號41/701/1024,1946年8月31日,轉引自傑弗里‧C. 岡恩:《澳門史:1557—1999》第7章,第194頁。

1949

民國三十八年 (1949年1月1日-1949年12月31日)8月31日,重組澳門駐軍總部,司令為拉雷尼奧‧雷依斯上校,副官為巴蒂斯塔‧科斯塔 (Alferes Miliciano Luís Maria Baptista da Costa),參謀長為利斯塔‧戈麥斯 (Francisco da Costa Gomes)上尉。

1949

民國三十八年 (1949年1月1日-1949年12月31日)8月31日,重組澳門駐軍總部,司令為拉雷尼奧‧雷依斯上校,副官為巴蒂斯塔‧科斯塔 (Alferes Miliciano Luís Maria Baptista da Costa),參謀長為利斯塔‧戈麥斯 (Francisco da Costa Gomes)上尉。Manuel Teixeira, Os Militares em Macau, pp. 521-522. 按:施白蒂:《澳門編年史:20世紀 (1900-1949)》第307頁稱,9月1日重建總兵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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