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慶十七年(1812年2月13日─1813年1月31日)10月23日,粵海關監督德慶發出告示,要求來澳大西洋船之進出口貨物照舊例歸行商辦理。據廣利行商人盧觀恒稟稱:下澳門出口各貨,大起者例由十三行行商各行自報驗輸,請給大牌下澳,此系向來辦理澳船貨物之成例也。為此示仰客販船戶人等知悉:嗣後除澳門葡船隻進出口貨物,聽從客販等仍照舊例辦理外,其大西洋外商船既經設有保商,即與黃埔夷船無異。所有一切進出口貨物,自應概歸保商承辦,以專責成而重稅課。雖然這艘大西洋船是頂補澳門第十號額船經營,但因為正在辦理頂補的手續,故在頂補之前還必須按照黃埔夷船的舊例辦理。[1] 


[1]《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上冊《粵海關監督德慶為飭照例由十三行商承攬大西洋船貨稅示》,第4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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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