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統二年(1910年2月10日─1911年1月29日)12月20日,澳門署督據澳門公會會議,批准將《莫非亞及鴉片製造藥料出入口生意章程》(共46款)施行。其中規定欲在澳發賣者須領牌,每年應繳牌費銀25元。另入口時,莫非亞(為嗎啡之葡語譯音)每兩納規銀6元,鴉片煙製造藥料每兩納規銀3元。只准合格有憑之醫生、藥師及華人醫院,可以賣莫非亞及鴉片煙製造之藥料,以為醫治病症之用。[1] 


[1]《澳門政府憲報》1910年12月24日第52號。

關聯資料

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