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禎七年(1634年1月29日─1635年2月16日)8月15日,荷蘭巴城總督恩德里克•布勞沃爾(Hendrick Brouwer)的報告稱:鑒於我們在馬六甲海域耗資巨大,而獲利有限,我們認為,可派幾艘便利的海船或快船前往澳門及附近海域,更有力地打擊敵人。司令副長官漢斯•蒲特曼斯(Hans Putmans)於9月初率船前往澳門,在那里打擊所有來自日本、馬尼拉和雞籠等地的船隻,並阻止任何船隻從澳門駛往馬六甲、果阿、望加錫。如此一來,日本也不會有什麼理由干涉,因為我們不阻攔自澳門駛往日本的船隻,只攔截從果阿、馬六甲、望加錫等地駛往澳門的船隻。因為一旦發生戰爭,世界上任何民族都有權盡力打擊敵人。我們已向日本人闡明,這一點完全合乎情理。[1]

[1]程紹剛譯注:《荷蘭人在福爾摩莎:1624—1662》,第150—1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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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