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2月8日─1903年1月28日)6月20日,颁布《澳门及属地发卖、出入口火水暂立章程》。澳门火水生意不再专营承充。自7月1日起,无论何人皆可在澳门及属地,或大单,或零卖,或出口,或入口,做火水生意,但必须按照本札谕后开暂立之章程,领取牌照。1. 准将火水出入口及大单卖者,是为第一等牌照。2. 准将火水零星卖者,是为第二等牌照。3. 准将火水沿街贩卖者,是为第三等牌照。牌规列下:第一等牌规,每年600元。第二等牌规,每年60元。第三等牌规,每年30元。[1] 


[1]《澳门政府宪报》1902年6月21日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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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