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國夷船到粵,內有應進澳門之貨,准其由該船灣泊處所,用舢板起運入澳,不准人船駛入澳海。運畢或有貨尚需進埔,或應回國,即便揚帆,不得久泊零丁、金星門、沙瀝、鷄頸、潭仔、磨刀各洋面,滋生事端。後有來者,照此辦理。倘有應進不進,不應進而進,意圖走私漏稅,均應責成西洋呞咑頭人出具切實擔保不滋各弊甘結,呈送存據。
二、各夷船到粵,所載貨物應進埔者,進埔納餉,不准夾帶私貨入口;應進澳者,進澳輸稅,不得夾帶疋頭等物,以杜透漏走私之弊。
三、進澳之貨,盡歸議事會經理,倘有唐人私開窯口,天朝文武官嚴行拿辦。
四、貨物既經該呞咑辦理,須要妥為照料,爾國夷人如有買私走漏,或互相爭競生事,應責成該夷日按夷律懲辦。
五、天朝文武官體恤該夷窮苦,不收陋規,爾等更不得透漏稅餉幹咎。
六、貨物入澳,准由澳門碼頭起上議事會,至出貨之時,納清稅餉,應由媽閣關口而出,以便稽查,不得用夷船下載出該夷呞咑碼頭,任聽黑奴等包送走私。[1]
[1]《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上冊《官府關於額船進澳及貨物輸稅之規例殘抄件》,第422頁。案:此條例為殘存抄本,未見他處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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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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