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2月19日─1614年2月8日)8月16日,海道副使俞安性奉兩廣總督張鳴岡及廣東巡按週應期之命下澳,率大批軍隊和船隻從兩側將澳城團團包圍,清查倭奴,查出倭奴98名,將之驅逐回國,並在澳門議事會內立《海道遵奉兩院諭蓄倭石碑》稱:倭性狡鷙,向不通貢,輕入內地者必誅。朝廷法制甚嚴,乃澳夷歹意蓄之為奴,養虎為遺患者。將道奉受事,憑藉兩台,制馭巡澳,察夷遣散倭奴凡九十八人還圍賊。爾等市夷,遂得相安樂土。此後市船,不得夾帶。澳諸夷亦不許再蓄幼倭。違者,倭與夷俱登時擒,兩院定以軍法處置。王章有赫,共期祗乘者。皇明萬曆四十一年,歲次癸卯七月朔。欽差整飭廣州兵巡事務巡視海道兼市舶廣東布政使司右侍郎按察司命。[1]同時,俞安性又給澳門所有葡人官員下達一道手諭: 本海道知悉葡人不遵守天朝王法,多有違禁,故應船隊壓境,驅逐出澳。本海道一直嚴密監視爾等外人,知爾等已居澳60年。目前我暫不為難你們,也不會增兵。你們應潔身自好。若這樣做,我將視你們為天朝子民。若你們不改邪歸正,大吏將拿我是問。為此,我將下列各章發至香山縣令,由其通知爾等。香山縣令說:“爾等自做決定。若爾等願意離開此地返回故園,蠲免爾等兩年稅收,然後攜帶妻、子返回;若不願離去,應安分守己,從事貿易,唯海道之命是從。你們應具簽保證書,切實聲明嚴守海道之命。一式二或三份,呈交澳官。海道命令共計五款,你們應列舉充分理由,好生回答。澳城城防司令、王室大法官、居民及通事接令:兩天內需向我對此五款說明原委,便我向海道匯報。若你們不願遵守海道之命,拒絕出具保證,本官令澳官暗中查實此事禀報。你們明訪是那些奸人教唆葡人違法,禀告本官立刻將其逮問、正法。
一、禁蓄養倭奴。爾等為西方人,既有黑人為奴,為何仍舊蓄養倭奴。因此倭奴來者日眾。朝廷法制森嚴,人見人誅。爾等蓄之為奴,不啻養虎在室。本官巡澳,遇見倭奴多人,急令驅逐,凡九十幾人。令下勒石禁倭。倭奴去,爾等市夷,遂得相安樂土。恐日後仍招倭奴來澳,故此後市船駛日,不得夾帶來澳。在澳諸夷亦不許再蓄老幼倭奴。違者論斬。
二、禁買當地男女。爾等購得華人後,將其髮辮剃光,著以葡式服裝,關入牢獄,後如同貨物般起運出售。被販賣人數之多無以列舉,以致百姓抱怨說本官對此不聞不問。本官已下令將所有中國各地的爾等僕人遣返並嚴禁收留。本官已將此禀告兩院。兩院令下各水師不得收留此類僕人。望爾等勿再收買唐人子女。若爾等見到有人在澳拐賣人口,澳城城防司令、王室大法官、諸神甫請查訪購買之人並將其扭送澳官。若不願當場送官,可將購者姓名登記造冊,待葡萄牙人到廣州交易時將其逮捕,直至供出買賣夥人為止。
三、禁兵船騙餉。據言系軍艦,但本官得知葡萄牙人再次光顧此澳時,從來照章納稅,向無麻煩,和平交易。現卻藉口荷蘭人一事謊話連天,狡詐多變。有言荷蘭人在途中打劫,故大船為商船而大帆船則為軍艦。因此騙術,稅額虧缺甚大,為官員惹來重重麻煩。因缺稅之故,官員向中國國王的子民攤派苛捐雜稅,以湊齊原額。京廷大吏有言將爾等驅逐出澳,兩都十三省偌大中國何需爾等二萬稅金。或許此虧缺非爾等惡意為之,乃中國奸人從中挑唆指使,故今後,不論大船、小船必須入港停靠,照章納稅。勿將軍艦之故伎重演,否則本官定遣師船將人貨共焚。
四、禁接買私貨。若有偷運至澳者,請將其執送澳官。這樣,本官將把爾等視為良民。爾等可至廣州進貨。其地物美價廉。縱容者與購買者一併治罪。稅餉銳減原因所在。無收買者,便無私販至澳者。
五、禁擅自興作。因本澳臨近宮廷[2],故禁爾等在此居留。爾等獲准居住,本應建造矮小草屋,未想到爾等竟然起造高樓大廈。既然落成,本官不予以追究。但為何建造大三巴如此寬宏高大之所,尚建砲台,安放大砲?此為何謀?均在禁之列,為何違反王法?凡起造者,今後不依法予以追究,但勿得再有新建。遇有壞爛,只許修繕。外來商人,若無妻室,不得在此居留,起居限於來船之上。若惟本官之命是從,本官令澳官據實禀報大憲。敢有違者,嚴懲不怠。華官褻職者與業主一併究懲。
收到上述指示後,澳門葡人在地方兵頭塞隆·庫尼亞(João Serrão da Cunha)的召集下,在議事會集議對策,尋找一“熟悉華情”的人給海道回話。眾人一致推舉勞倫索·卡瓦略(Lourenço Carvalho)挑此重擔,因為他在華經商多年,擅於同華人打交道。於是,他以萬分恭敬的言詞答复海道各問。
我等,香山縣屬本澳眾委離多恭聽執行大人之命,我等集議會商後,分章逐一回復大人的問題,以便我等得以安生,造福眾人。我等實係商人,在本澳居住六十餘年,有妻室、子孫,與當地人無異。我等向來遵守王法、服從官憲,安居樂業。今獲大人垂憐巡澳,視察我等生活、買賣,不勝榮幸。我等系此澳老居民,從未有違反王法、官令之舉。我等葡人知恩不盡,上有上蒼,下有華官。念我等無辜無知,開恩將王命諭知我等並為我等指點迷津。大人為我們在御前擔保,此大恩大德何時能報?既然大人作保,我等必知恩知報,惟大人之命是從。無論何時何地,我等絕無違反大人成命之舉。大人札諭香山縣令,知縣大人又傳諭澳官將此事宜宣諭我等集議。為此,兵頭、王室大法官、全體委離多、神甫、通事及所有居民拜首上蒼,集思廣益,逐一回答大人所問。大人此舉效勞國王、造福我等,令我等新老居民一境得生。唯上蒼知我等感激之情。
一、關於我等蓄養倭奴一事,我等齊聲回禀大人如下:謝天謝地,六十多年來我等被視若中國子民,遂得以安居樂業、成家立室、養育子孫。我等從未有違王法之舉。從前,一名叫Charempum Litauqiem(林道乾)的海盜與該省的官員及國王作對。他犯上作亂,準備奪取廣州。於是,中國官員招我等前去與他們並肩作戰。我們出銀兩、人手、船隻與軍火。敵眾我寡,但我等毫無畏懼,奮不顧身殺敵,將其全殲並俘獲九艘船隻。我等將船上俘獲之物如數上繳官員。後王室大法官獲一冠帽、通事獲一銀牌獎賞。因此,我等頗受敬重,加上我們的功勞,向來將我們視為良民。我等豐功偉績在官員處有稽可查。若我等聲譽不如以前話,非我等過錯。應歸罪於潛逃之黑奴,他們偷去我等金銀,穿著華服,口操官話,與本地人無異。本地商人與其為伍,前往日本各地。從廣州、肇慶、浪白(Liampo)、梧州將上等貨物販運至此。我等從他們手中購買,然後納稅。若無貨物可買,如何繳納王稅?海澄、漳州等沿海各地打造大船。是這些船隻遠航日本,將貨物,甚至船隻賣給日人。從中國前往日本的船隻只有四五艘返回,其餘滯留東瀛。少數人隨船返回,多數人在當地成家立業。本朝三十六年十一月,三條日本人(其中半數為福建人)船隻來澳。他們半夜入港,因此我等葡萄牙人無從知曉。我等欲知來系何人,見到他們一副惡相,我等準備將其逮問。他們殺傷了王室大法官並殺死他手下數人。他們手執武器,橫衝直撞。我等招之即來,滅亂匪三十餘人,其餘逃去。翌年,我等大船前往日本長崎港。被我等殲滅的日本人的一群壞蛋親戚從其他各港乘船趕來,殺死了我等百餘人,巡航首領亦未倖免。我等大船被焚,損失銀兩巨萬。此乃對我等在此對他們採取之行動報復。我等與日本人為不共戴天的仇人,水火不相容。我們豈能與他們為伍?從那時起至今,我等從來懼怕廣海、北津、電白、大嶼山、海南的師船。這些師船收納我們的僕人,將他們作為士兵留用。正是這些潛逃的僕人招引日人,為他們嚮導。我等亦害怕他們鬧事,然後嫁禍於我等。為此我等曾提出禀呈並提供真實情報。在情報中,我等描繪了這些船隻的形狀。因此,所有官員見到我等確有誠意,遂批准了我等禀呈。後經總督、巡撫核准。現在欲在廣東全省張貼告示,下令執行我等在禀呈中各請。此外,大人臨澳,要我們遵守您的指示,我等牢記在心。此處九十多日人非我等帶來。我等定將其驅逐出境。留下之人均有妻室、兒孫或系下人。所留之人,我等保證安分守己,合法經商。我等船隻保證不夾帶日本人,亦不准日人在此居留。為避免麻煩,我等絕不夾帶一人至此,葡萄牙人亦不與日人為伍。但我們不能保證他們不與本地人一道來訪,因為他們的到來與我等無干。見其前來,大人可明察暗訪,派師船將其逮捕、正法。大人可下令禁止中國任何省份華人駛日、夾帶日人來華或搭載日人。此來,日人絕跡於中國王土,我們大家可安居樂業。
二、大人命令我等勿向華人父母購買子女。我等新舊商人有妻室兒女。許久以來,我等素知中國王法。我等在此紮根的商人從無購買唐人子女之舉。我等保證絕不購買一個華人。從印度新來乍到的商人不懂本地的風俗習慣及王法,居留本地的奸人,見到他們是新人,將唐人子女賣給他們,欺騙他們。此等事情,兵頭及王室大法官如何一一知曉?況且從印度新來的商人即便犯有過失,亦值得原諒,因為他們不知王法。我等這些本地居民嚴守大人之命、王法。在此問題上,我等一向遵紀守法。因此,凡我等發現購買唐人子女者已將其扭送澳官,然後交香山縣令懲辦。此事有案可稽。大人巡澳時,亦告誡我等不得購買人口。本地老商人無不知法守法,而且我等已要求新商人亦恪守大人之命。從今以後,我等新舊商人共同執行大人之命,絕不購買一個華人。大人可下令監視海陸各口,防止奸人拐帶至澳。只要見到拐賣者,我等定將其送官治罪。在我等執行大人一切命令的同時,我等亦有一合情合理之要求,懇請大人為我等在香山及鄰近各縣城鎮張貼告示,將一切逃匿的我等大小僕人送歸本澳。如此才能公平執法。
三、大人禁止軍艦來此。若來,亦不得以軍艦之名入港,因為打著軍艦的旗號可以逃避中國國王的稅收。我等禀答如下:我們前來之初,大小船隻無不入港,照章丈抽,人人納稅,從無偷漏銅板一枚。十年以來,荷蘭人搶劫我等船隻,掠奪貨物,焚船殺人,令我等蒙受慘重損失,我等乃倖存者。官員及師船有目共睹。十一年前,大船裝滿貨物即可出發。華商對荷蘭人的所作所為十分清楚。商人的大船無法來此,葡萄牙人個個囊中羞澀,官員無稅可收。眾商聯名要求我們的總督派軍艦為大船護航。我等葡萄牙商人懇求各位大人傾聽我等的理由,垂憐我輩。落到這般地步的我輩,豈敢偷漏中國國王之稅收?去年,我等日盼夜望大船來此,以解救我等於危難並繳納王稅。不幸的是,大船遇難,只有軍艦到來。軍艦來時空空,我們何以納稅?大人明察秋毫,所以我等現將此事禀告大人。若我等噤若寒蟬,老爺如何得知?本年前些時候,大人欲將軍艦按大船丈抽,我們哪里去找銀子付稅?於是本地居民紛紛出走而我等又落逃稅惡名。我等不幸之至,傾家蕩產亦要將軍艦之事討個清白!所以澳門居民,無論新舊老少,我等已上書呼籲停派軍艦,所有貨船一定入港,我等保證付稅,絕不違反大人之命。我等亦懇求大人派官員來收稅。稅官應按舊制丈抽,勿加常稅。大人若能開恩,我等生生死死不忘大人。
四、大人禁止我等接買私貨。我輩葡萄牙人合法買賣。一切貨物公開買賣;貨款清楚,價格統一。我等去廣州可選購所需貨物,為何收買私貨?走私者實為大人子民,他們與師船、兵艦串通一氣,偷運貨物。此事與我等有何牽涉?大人應禁止軍艦及華人偷運來澳,購買者何罪之有?我等何知正貨私貨之分。況且並不因係私貨,我等可廉價購之。此責,大人應咎之軍艦、華商,他們實係偷稅漏稅者。希望大人為我等提供充足所需品,如食品及修船所需木料。船隻從事外來貿易,故繳納關稅。這些船隻常因船具缺乏而停航。此為,希望大人允許大量輸入生活必需品,造福本地,且可照章納稅。這樣,方可杜絕偷漏,國王歲入有仰,我等亦可擺脫責任。如次公允執法,雙方可相安無事。若大人對我輩之言有所狐疑,可著令水陸兩軍對此類船隻嚴加盤查,我等亦協助拿獲偷稅漏稅之貨物,並將貨船一併送交澳官。以我們家鄉的規矩,偷稅漏稅貨物充歸王室。
五、禁擅自興作。我等商人初抵此地,僅起草寮茅舍。颱風襲來,東倒西歪。我等心情悲痛,無以抵禦雨打寒襲。夏日,棚寮常在火災中化為灰燼,為此我等損失慘重。不僅貨物常遭焚毀,喪命者亦不乏其人。為此,我等向官憲提出請求,懇求允許我等建立瓦屋。自我輩立足此地以來,從來對大人唯命是從。十年以來,荷蘭賊劫殺我們。對此中國師船多有目擊,但從未助我等一臂之力,因為他們無大吏的許可,只能袖手旁觀。赤手空拳的我輩,如何能抵禦這些強盜?這些盜匪的船隻輕快如飛,倏爾而逝。行至大肆劫掠,我等束手無策。若那時我等仍靜候大吏批准,批准下來,我等豈不早巳喪命刀槍之下。我等萬般無奈,堅閉城門,在媽閣角修建砲台,隨時準備保護我輩生命及船隻。我等的行動亦為保衛中國國王的疆土。至於三巴寺一事,此乃本地所有基督徒居民前往祈禱之處,侍奉上帝。每逢禮拜天,信男信女前去作彌撒,聆聽神父佈道教誨。至於為何三巴寺擇其地而建之,普天之下,萬物唯有上帝高,天堂之內,亦以上帝為高。寺中均係神甫,無一歹徒。建寺並不為過,因為世界各地常有祈禱之處。若官員懷疑內有違背其意願之事或在禁之事,香山縣令及大人來澳時,盡可入內隨便仔細搜查。我等居留之地不過是幾處山丘,四面皆海。既無平川又無菜園可種糧栽菜,一切倚仗大人開恩送來。我等生活在此地,為無依無靠之人,豈敢有非分之心?從今以後,我等唯大人之命是從。我等在此居住已久,房屋陳舊,時有倒塌。懇請大人下令供給我等木料、瓦片、蠔殼石灰進行修繕,以儲存我等已完稅之貨物。從今以後,絕不擅自興作、不收留外來之人。若有人違禁興建,官員可將其拆毀。
聽完這些按照他們的習慣及格式陳述的理由後,華人非常滿意,因為他們是通達之人,為官者尤其通情達理。於是將軍艦及大兵退去,澳門葡人擺脫了這場壓力。 [2]隨後,廣東政府對海道副使俞安性給澳門葡人下達的手諭《海道禁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刪去了不許未婚商人登岸居留澳門的內容,其餘均照去年條約款項,用中、葡文同時頒布。《海道禁約》略曰:
澳彝驕悍不法,議者有謂必盡驅逐以清疆宇者,有謂移出浪白外洋,不容盤踞內地者。本道念諸彝生齒蕃衍,不忍其累累若喪家之狗,當於巡澳日申以國威,隨皆弭耳向化。因摘其犯順五款,行香山縣遵諭約束,免其驅徙,詳奉兩廣部院張、巡按御史週,五欵準勒石立碑,永為遵守。今附載如左:
一、禁蓄養倭奴。凡新舊彝商,敢有仍前蓄養倭奴、順搭洋船貿易者,許當年曆事之人前報嚴拿,處以軍法。不舉一併重治。
二、禁買人口。凡新舊彝商,不許收買唐人子女。倘有故違,舉覺而佔恡不法者,按名追究,仍治以罪。
三、禁兵船騙餉。凡帆船到澳,許即進港聽候丈抽。如有拋泊大調環、馬騮洲等處外洋,即係姦刁,定將本船人貨焚戮。
四、禁接買私貨。凡彝趂貿貨物,俱赴貨城公賣輸餉。如有奸徒潛運到澳與彝,執送提調司報導,將所獲之貨盡行給賞首報者,船器沒官。敢有違禁接買,一併究治。
五、禁擅自興作。凡澳中彝寮,除前已落成,遇有壞爛,準照舊式修葺,此後敢有新建房屋、添造亭舍、擅興一土一木,丁行拆毀焚燒,仍加重罪。 [3]
《海道禁約》的製定與頒布,雖然是以極為苛嚴的法制對澳門葡人進行嚴格的管束,即以明朝政權的強大力量逼葡人就範,居澳葡人亦不得不表示屈從。但是,從另一意義而言,又給葡萄牙人居留澳門頒布了第一份合法 居留的國家憲章。其意義十分重大。
[1]此碑現不存,轉引自林子昇:《16—18世紀澳門與中國之關係》第7章,第56頁,澳門基金會,1998年。
[2]原文如此,照錄。
[3]António Bocarro, Década 13 da Historia da India, Vol.2, pp.724—737, 轉引自金國平: 《中葡關係史地考證》,第71—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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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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