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慶十六年(1811年1月25日─1812年2月12日)2月4日,葡萄牙攝政王頒布特許狀:“朕自決定,凡是來自中國的貨物進入巴西海關,只要是再出口到本國其他各個港口,而凡是屬於葡萄牙臣民的貨物並在本國船隻上運輸者,一律免稅,不再受制於果阿。但是每年必須向那里派遣一艘定期船隻,以運送同宗主國之間的信件。”6月2日又有一封詔書解釋免稅的問題:“這一規定只適用於居住在那個殖民地(澳門)臣民的貨物,而且船隻必須是朕在亞洲的領地船塢建造的。”葡萄牙通過規定企圖進一步發展在遠東尤其是在達曼的造船事業。1808年,澳門的商船都是完全在孟加拉製造的。通過1811年2月4日的特許狀,新的葡萄牙殖民政策得以擴大,同時確定對中國(澳門)開放:“朕決定,通過廣泛的特許來允許朕之臣民從事同在葡屬印度沿海、中國各港口、好望角的我國及外國的海灣、河流、島嶼、港口及葡萄牙、巴西、亞速爾、馬德拉、佛得角、西非沿海港口及其周圍屬於本王室的島嶼自由貿易航行。取消一年多來阻礙貿易繁榮的限制。”[1] 


[1]Arquivos de Macau, 3a série, No.11, pp.268—280.

關聯資料

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