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1月25日─1907年2月12日)7月25日,澳門船廠東家、西家就船廠行規分歧,經華政衙門調解,達成協議。先是船廠西家偽稱經奉官命“凡欲入行者每人每日科銀1仙,另入行銀2元,其未入行者則每日科銀3分6厘”。船廠東家以為不妥。7月17日,雙方各舉出代表人三位,齊集華政衙門互相議妥:“惟願入行者照科,不願入行者聽,行中不得強勒。至於行中為收此銀定於每禮拜日一次用二人,只在船廠門口收取,不得徑入廠內索取。如有收銀滋事或迫人入行,一經發覺,俱定以入監之罪。”此時澳門船廠東家有:生和陳結、佑隆吳勇、德源李華、新萬利潘閏、生隆亞行、裕隆亞和、新德隆亞永、新萬滿潘煜、合隆亞敬、海順利亞績。[1] 


[1]《澳門政府憲報》1906年7月28日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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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