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2月10日─1900年1月30日)2月4日,澳门公会议准将东洋车之承充合同撤销,拟嗣后不再招人承充,任人领牌自做。每架每年纳牌规银24元,另加牌费银0.75两并印厘0.78两。发给该牌之期,自6月30日东洋车承充合同满期之时为始。拉车人受雇工价,雇坐每1小时,价银半毛;雇坐澳城内一走者,不足1小时,价银半毛;雇坐澳城外游逛者,每1小时价银1毛,每多半小时加价半毛;如用二人前挽后推者,给价双倍。[1] 


[1]《澳门政府宪报》1899年3月4日第9号,5月27日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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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