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2月10日─1900年1月30日)2月4日,澳門公會議準將東洋車之承充合同撤銷,擬嗣後不再招人承充,任人領牌自做。每架每年納牌規銀24元,另加牌費銀0.75兩並印厘0.78兩。發給該牌之期,自6月30日東洋車承充合同滿期之時為始。拉車人受雇工價,雇坐每1小時,價銀半毛;雇坐澳城內一走者,不足1小時,價銀半毛;雇坐澳城外遊逛者,每1小時價銀1毛,每多半小時加價半毛;如用二人前挽後推者,給價雙倍。[1] 


[1]《澳門政府憲報》1899年3月4日第9號,5月27日第21號。

關聯資料

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