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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6/24
同治十二年(1873年1月29日─1874年2月16日)12月29日,澳督欧美德又照会总理衙门:奉大西洋国大君主谕旨,“照所立在澳招工章程内条款,限三个月后毋得复由澳招工往洋,系自洋本年12月27日即华本年十一月初八日起计,此后不复有招工之事”[1]。章程内容如下:“前咸丰十年三月初十日,开办在澳招工往洋之衙门,俱当撤除。所有在澳招工往洋之大馆,俱当撤除;所有华人往来,只可投客店住歇;至于该客店,须到华政衙门领牌,方准开设。所有招工之衙门及大公馆,仍准其理业至于二月初十日为止,至期均应关闭。”[2] [1]《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3册《葡国驻澳总督喏哪略为不得由澳招工往洋事致总理衙门照会》,第66页。 [2]《约章成案汇览》乙篇卷30《总署照复澳门议定停止招工章程文》。
澳督欧美德又照会总理衙门
道光十六年(1836年2月17日─1837年2月4日)12月31日,澳门政府颁布行政法,首次认为娼妓业是可以被容忍的,娼妓活动不被视作犯罪。根据这一政策,澳门的卖淫场所开始被称为“默许妓院”。
澳门政府颁布行政法,首次认为娼妓业是可以被容忍的
| 时间: | 民国时期(1911-1949年) |
| 1936年 | |
| 地点: | 澳门半岛--大堂区 |
| 议事亭前地18号 | |
| 澳门中华总商会 | |
| 关键字: | 澳门中华总商会 |
| 唐装衫 | |
| 中央国医馆 |
| 资料来源: | 澳门档案馆,档案编号: MNL.11.05.4.F |
| 典藏单位: | 澳门档案馆 |
| 数位作品提供者: | 澳门档案馆 |
| 权限范围: |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局辖下 |
| 澳门档案馆授权澳门基金会使用 |
| 资料类型: | 图片 |
| 照片 | |
| 合照 | |
| 黑白 | |
| 登录号码: | p0004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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