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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6/24
道光十六年(1836年2月17日─1837年2月4日)12月31日,澳門政府頒布行政法,首次認為娼妓業是可以被容忍的,娼妓活動不被視作犯罪。根據這一政策,澳門的賣淫場所開始被稱為“默許妓院”。
澳門政府頒布行政法,首次認為娼妓業是可以被容忍的
民國三十六年 (1947年1月1日-1947年12月31日)本年,根據理查德‧埃德蒙滋 (Richard Louis Edmonds)《澳門》一書稱:戰後的早期階段,澳門成為一個主要的黃金轉運中心,使得這樁生意成為澳門經濟的主要支撐。這宗生意部分是合法的,而部分又是非法的。因為葡萄牙並不是1946年《布雷頓森林協定》的簽約方,該協定禁止出口黃金供私人使用。澳門的黃金走私被“五福堂”壟斷和操縱,還有就是泰興娛樂公司的一家分號。安排這一壟斷的關鍵中間人,是一位土生葡人名流,澳門經濟局局長羅保。
《澳門》一書中對澳門黃金轉運情況的說明
同治十二年(1873年1月29日─1874年2月16日)12月29日,澳督歐美德又照會總理衙門:奉大西洋國大君主諭旨,“照所立在澳招工章程內條款,限三個月後毋得複由澳招工往洋,系自洋本年12月27日即華本年十一月初八日起計,此後不復有招工之事”[1]。章程內容如下:“前咸豐十年三月初十日,開辦在澳招工往洋之衙門,俱當撤除。所有在澳招工往洋之大館,俱當撤除;所有華人往來,只可投客店住歇;至於該客店,須到華政衙門領牌,方准開設。所有招工之衙門及大公館,仍准其理業至於二月初十日為止,至期均應關閉。”[2] [1]《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葡國駐澳總督喏哪略為不得由澳招工往洋事致總理衙門照會》,第66頁。 [2]《約章成案匯覽》乙篇卷30《總署照複澳門議定停止招工章程文》。
澳督歐美德又照會總理衙門
民國三十二年 (1943年1月1日-1943年12月31日)8月19日,此前澳門市行政局有關憑證購買糧食及限量購買糧食之佈告等項規定取消,自即日起,在澳門市內米谷可自由運輸,且無需領取許可證。
澳門政府取消憑證及限量購買糧食之規定
民國三十四年 (1945年1月1日-1945年12月31日)5月24日,市行政局又頒佈關於商戶存儲穀米的暫行規定:一、非有統制委員會之許可證,不得將穀米在本澳內遷移,如違犯本規定者,將穀米沒收充公;二、未得統制委員會許可,米機不可碾磨穀米;三、各米機須設簿冊,用以記載每日之碾磨工作情況;四、所有存穀米行店及居戶,如存穀米數逾五擔者,限由本佈告日起三日內據實報告統制委員會;五、報單須具正副兩張,由統制委員會編列號碼及簽署蓋章,將副單交回報者,以證明已遵照佈告辦理;六、倘存穀米而不具報或具報之數額不實,按照犯有囤積壟斷之條例予以處罰,即將穀米沒收及罰款,罰金最高不超過8000元;七、穀米所呈報實數可以用證據證明,且統制委員會可以赴其存倉或存戶搜查是否屬實。
市行政局頒佈關於商戶存儲谷米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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