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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6/24
民国三十四年 (1945年1月1日-1945年12月31日)5月24日,市行政局又颁布关于商户存储谷米的暂行规定:一、非有统制委员会之许可证,不得将谷米在本澳内迁移,如违犯本规定者,将谷米没收充公;二、未得统制委员会许可,米机不可碾磨谷米;三、各米机须设簿册,用以记载每日之碾磨工作情况;四、所有存谷米行店及居户,如存谷米数逾五担者,限由本布告日起三日内据实报告统制委员会;五、报单须具正副两张,由统制委员会编列号码及签署盖章,将副单交回报者,以证明已遵照布告办理;六、倘存谷米而不具报或具报之数额不实,按照犯有囤积垄断之条例予以处罚,即将谷米没收及罚款,罚金最高不超过8000元;七、谷米所呈报实数可以用证据证明,且统制委员会可以赴其存仓或存户搜查是否属实。
市行政局颁布关于商户存储谷米的暂行规定
同治十二年(1873年1月29日─1874年2月16日)12月29日,澳督欧美德又照会总理衙门:奉大西洋国大君主谕旨,“照所立在澳招工章程内条款,限三个月后毋得复由澳招工往洋,系自洋本年12月27日即华本年十一月初八日起计,此后不复有招工之事”[1]。章程内容如下:“前咸丰十年三月初十日,开办在澳招工往洋之衙门,俱当撤除。所有在澳招工往洋之大馆,俱当撤除;所有华人往来,只可投客店住歇;至于该客店,须到华政衙门领牌,方准开设。所有招工之衙门及大公馆,仍准其理业至于二月初十日为止,至期均应关闭。”[2] [1]《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3册《葡国驻澳总督喏哪略为不得由澳招工往洋事致总理衙门照会》,第66页。 [2]《约章成案汇览》乙篇卷30《总署照复澳门议定停止招工章程文》。
澳督欧美德又照会总理衙门
民国三十二年 (1943年1月1日-1943年12月31日)8月19日,此前澳门市行政局有关凭证购买粮食及限量购买粮食之布告等项规定取消,自即日起,在澳门市内米谷可自由运输,且无需领取许可证。
澳门政府取消凭证及限量购买粮食之规定
| 时间: | 民国时期(1911-1949年) |
| 1936年 | |
| 地点: | 澳门半岛--大堂区 |
| 议事亭前地18号 | |
| 澳门中华总商会 | |
| 关键字: | 澳门中华总商会 |
| 唐装衫 | |
| 中央国医馆 |
| 资料来源: | 澳门档案馆,档案编号: MNL.11.05.4.F |
| 典藏单位: | 澳门档案馆 |
| 数位作品提供者: | 澳门档案馆 |
| 权限范围: |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局辖下 |
| 澳门档案馆授权澳门基金会使用 |
| 资料类型: | 图片 |
| 照片 | |
| 合照 | |
| 黑白 | |
| 登录号码: | p0004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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