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年 (1914年1月1日─1914年12月31日)8月15日,葡萄牙通過殖民地部部長奧美德.李比路 (Almeida Ribeiro)起草兩項法律:即第277號法律《海外省民政組織法》 (Lei Orgânica de Administração Civil das Províncias Ultramarinas)及第278號法律《海外省財政組織法》。這兩項法律均採納了英國的殖民地管理原則,使海外省的政治及立法自治情況有顯著的發展。其中《海外省民政組織法》訂出綱要50條,對海外省與中央政府的關係、總督的職責權限、政務委員會的組成及權限做出了極為詳細的總體規定。這一法律的頒佈,使得澳門逐漸獲得極為有限的真正意義上的自治,而《海外省財政組織法》則要求每省建立財政局,不過不具有憲法效力,且又明顯與《1911年憲法》相違背。同時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使得某些海外地區未能實現欲引入的自治經驗,加之上述法規僅制定了管治殖民地的一般綱要規定,而其施行尚取決於為每一殖民地制定、符合其特殊情況的本身組織法規,故而這兩項法規未能真正有效地實施,而若干葡萄牙海外省的組織法規亦延誤至1917年方才通過。其中包括關於澳門的第3520號命令。這些組織法規在士多紐.拜斯 (Sidónio Pais)專政期間均被 (1918年7月1日第4627號命令)廢止,但在其被刺殺後,1919年5月10日第5779號命令使這些法規恢復生效。不過一定程度上而言,這是葡萄牙首次對海外屬地制定出一個真正的特別政治行政組織,完全確定海外省財政及管理自治的原則。[1] 


[1]蕭偉華 (Jorge Noronha e Silveira):《澳門憲法歷史研究資料 (1820─1974)》,第40─42頁。按:馬楂度1913年就曾對葡萄牙政府沒有對澳門制定出任何行之有效的特殊政策和管理措施表示遺憾,“當澳門一如既往受制於中央集權統治時,千萬別想進步”,“我們應該清楚,一個殖民地的所有資本、商業、工業和生活,不能受制於千里之外那幾個政務纏身之士的喜怒及其對環境的一無所知、幻想和政策,他們想像不到,那些需要解決的事項若略有耽擱,所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有多大”。 (Álvaro de Melo Machado, Coisas de Macau, pp. 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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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