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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5/07
民國十五年(1926年1月1日─1926年12月31日)11月17日,澳門政府核准澳門運動會章程,凡參加該會者均須每月繳交會費1元,方可參與包括乒乓球、象棋、西洋象棋等項目。該會還要求政府批地,爲會員提供圖書及雜志等設施。
澳門政府核准澳門運動會章程
民國十四年(1925年1月1日─1925年12月31日)3月25日,澳門政府批准利宵中學教師喇拿.尼士中尉的申請,向澳門助學會提供土地,在塔石運動場內興建一足球場,即“助學會運動場”。
澳門政府批准利宵中學在塔石運動場內興建足球場
民國二十年 (1931年1月1日-1931年12月31日)本年,學校體育總會在費利佩.科斯塔 (Filipe Augusto O'Costa)主持下組織了一場網球賽,選手僅限學生。最後波伊奧爾一阿爾美達 (José Boyob José Almeida)獲得雙打冠軍,曼努埃爾.席爾瓦 (Manuel da Silva)獲得單打冠軍。
學校體育總會主持下組織了一場網球賽
民國十二年(1923年1月1日─1923年12月31日)10月13日,鑒於澳門近代體育形成初期是以澳門官立學校體育為主,澳門政府頒佈第二份重要文件,即第51號法令:《體育局體育運動場規章》,決定將青年學校體育運動場──塔石球場移交給澳門體育局,作為專門的“學校運動場(C.D.E)”,並制定相應的必要規章進行規範引導,將體育作為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來予以支持和發展,但又高度重視過度熱衷運動帶來的副作用。其中章程第三款闡述了建“學校運動場”的目的為在校青少年的體育教育,通過體操和競技運動,塑造健全體魄的民眾,以應對生活的挑戰和保衛國家。這是澳門政府第一份關於學校體育教育的正式文件,即保障在澳門教育局的領導下推動和指導全澳學校的體育教育和學生體育運動。
《體育局體育運動場規章》頒佈
民國十八年(1929年1月1日—1929年12月31日)11月底,上海一澳門網球大賽正式舉辦。上海球手為特瑪.柯拉索(Telma Colaço)、勞爾.加那瓦羅(Raúl Canavarro)(上海冠軍)、林哥頓(Gordon Lum)和江保羅(Paul Kong);澳門選手為埃米利亞.菲格萊托(Emília Figueiredo)、維拉.弗蘭卡(D. João de Vila Franca)(葡國冠軍)、瑪麗亞.先拿.費爾南德斯(José Maria de Senna Fernandes)、安東尼奧.梅洛(António Melo)、勞爾.沙維爾(Raúl Xavier)和阿爾貝托.若爾熱(Alberto Jorge)。兩隊在澳門舉行多場比賽,結果中國隊連連取勝。同時,曲棍球亦於本年在澳門立足,每星期天舉行比賽,宣導人為菲利佩.科斯達(Felipe Augusto da Costa)。
上海一澳門網球大賽正式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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