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九年(1731年2月7日-1732年1月26日)8月15日,廣東巡撫鄂彌達奏稱,澳門葡萄牙商人榮貽觀乘夾板船赴馬尼拉貿易,返航時將清朝違禁品硫磺800擔帶回澳門,為防其販賣至別國,因此,建議以每擔價銀4.5兩收買,由司庫公項支出。所有硫磺,除廣東應用外,其餘可由各省前來採購。[1] 


[1]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 l 冊《廣東巡撫鄂彌達奏報澳門夷商帶買硫磺准其易換嗣後請准收買以免販往外國折》,第166頁。榮貽觀,不知其葡文名。

關聯資料

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