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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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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1月25日─1763年2月12日)荷蘭與法國的大班離開廣州到澳門住冬,並開始租屋居住。法國人經常留下他們的大班度過兩個貿易季度,先前是在廣州,後來則在澳門,而荷蘭人有時也是採用這種方法。與此同時,丹麥、瑞典的大班也在澳門租到房屋。外國商人“賃居澳屋,不惜重費。初僅一二人,後接踵而至,遂有二班、三班以及十班之號。並有攜眷而來,不肯歸國者”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2卷,第324頁;龍思泰:《早期澳門史》,第48—49頁。祝淮:《新修香山縣志》卷4《海防》附《澳門》:凡貨船到粵,洋行定其值,售畢易貨歸。司事者曰大班, 隨船來去。清乾隆三十年(1765)間洋商負其值,始有在澳壓冬者。祝淮所言不確,實際外人租屋居澳,早於清乾隆三十年。祝淮:《新修香山縣誌》卷4《海防》附《澳門》。
荷蘭與法國的大班離開廣州到澳門住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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