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嘉慶二十年(1815年2月9日─1816年1月28日)5月2日,朱梅官販賣鴉片案發生後,廣東政府加強了對澳門鴉片的防堵,改變了過去澳門葡萄牙人“赴別國販貨回澳,並不經關查驗”的慣例,並制定《查禁鴉片煙章程》: 

鴉片煙一項流毒甚炽,多由夷船夾帶而來。嗣後,西洋貨船到澳門時,自應按船查驗,杜絕來源。至粵省行銷鴉片煙,積弊已久,地方官皆有失察處分。恐伊等瞻顧因循,查拿不力。嗣後有拿獲鴉片煙之案,除查明地方委員等有得規故縱情事,應嚴參辦理外,其僅止失察者,競當概行寬免處分。至所拿獲販煙斤自二百斤至五百斤以上,分別記錄加級,及送部引見。若軍民人等能將人煙並獲送官者,亦照所獲鴉片煙斤數,酌以加賞,每煙一百斤,當銀十兩,以此等加賞予,即散落、失察之地方官賠繳。倘地方官及管關守口員弁,膽敢收受陋規,徇情故縱,立即提參拿問。[1]據馬士所稱,廣東政府對在澳門各大班,則已頒發嚴令,不准彼輩再夾帶鴉片前來。[2]這一查禁鴉片章程的頒佈,對澳門鴉片貿易打擊很大,澳門再也不可能成為安全的鴉片走私基地。

[1]《清仁宗嘉慶實錄》卷304嘉慶二十年三月己酉;《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上冊《兩廣總督蔣攸銛等奏為審擬朱梅官等勾串蕃人販賣鴉片案情及議訂查禁鴉片條規折稿抄件》,第133—135頁。

[2]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3卷,第2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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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