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慶十八年(1813年2月1日─1814年1月20日)7月,嘉慶帝再次頒布禁止輸入鴉片諭令,著刑部訂立科條,對售賣鴉片者與買食者均要制律治罪。[1] 


[1]梁廷枏:《粵海關志》卷17《禁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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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