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昂.哥德斯:《孫逸仙與澳門和革命》, 載《文化雜誌》第17期,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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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
[1]若昂.哥德斯:《孫逸仙與澳門和革命》, 載《文化雜誌》第17期,1993年。
更新日期:2019/01/29
民國八年 (1919年1月1日─1919年12月31日)12月6日,澳門政府頒佈第二號札諭,批准《澳門總督公會(即政府委員會)章程》。章程規定,公會成員包括葡萄牙人或葡萄牙籍的議事公局議員,以及兩名華人社群代表。華人社群代表必須能夠閱讀及書寫葡萄牙文,並在澳門居住不少於八年。如果該名成員缺席或有口吃殘疾的話,澳門總督公會成員可以另找別人在議事公局代為發言。華人代表發言權每兩年一任,直至會期屆滿,其議事功能屬於義務性質,沒有權利獲取酬金,但對政府的意見具有諮詢及審議的權力。
批准《澳門總督公會章程》
民國八年 (1919年1月1日─1919年12月31日)8月底,廣東軍政府特派梁瀾勳到澳門交涉,要求新總督施利華立即停止一切工程。葡萄牙駐廣州總領事阿馬德烏.司路華 (Amadeu da Silva)得知後,卻電囑澳督施利華,繼續施工,不必理睬。
廣東軍政府特派梁瀾勳與新澳督施利華交涉
民國八年 (1919年1月1日─1919年12月31日)10月15日,葡國領事複照,聲稱澳門政府認為對於其事有權有理,毫無違背合約之事,故無需雙方間交涉。廣州軍政府外交部次長伍朝樞聞後,立即向軍政府會議建議,由廣東地方長官先行酌撥兵艦或軍隊,以巡視海防為名,前往青洲附近駐守,藉以聲援。而北京政府外交部接到廣東的報告後,一面電令中國駐葡代辦向葡外交部提出抗議,要求葡外交部電令澳督將工程停止,一面與葡駐北京公使進行交涉。可葡公使卻認為此次澳門進行的填海造地工程在澳門領海以西亞婆石與青洲相距之中心平行線以南,該處完全是葡國地界,因此他不僅拒絕轉電澳督停工,反而指責廣東方面的要求實屬無理。外交部獲悉後,義正詞嚴地指出界務既未勘定,應無界內界外可言。同時,外交部亦電複廣東省長,認為廣東方面若能實力抵抗,可酌情派兵隊或兵艦前往駐紮,迫使澳門政府就範。
葡國公使拒絕停止在澳的填海造地工程
民國八年(1919年1月1日-1919年12月31日)5月28日,孫中山在上海發表《護法宣言》,第二次護法運動爆發,並派其子孫科為特派員,在澳門鵝眉街10號設立辦事處,繼續策動護法鬥爭,號召在粵海陸軍起義響應,驅逐桂系軍閥陸榮廷、莫榮新。該辦事處的主要工作是籌款,購買軍火,聯絡同志。鵝眉街10號是一幢3層的葡式洋樓,是孫中山的老友弗蘭西斯科.飛南第的物業,他無償借給孫中山使用作為中國國民黨澳門辦事處。1923年,孫科離澳,此宅歸還飛南第。
孫中山在上海發表《護法宣言》
資料來源: |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澳門編年史》第五卷,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第2249~2250頁。ISBN 978-7-218-063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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