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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
嘉慶十八年(1813年2月1日─1814年1月20日)5月22日,葡萄牙攝政王唐·若奧致嘉慶皇帝的信:東若望蒙上主,大西洋波爾都戛利亞國王太子,代管國事及亞肥利加州(Áferica)各地額地嶽比亞(Etiopia),丫拉庫亞(Arguim),白而西亞(pérsia)及小西洋(Goa)貿易之主,特為恭請天朝大皇帝滿享萬福金安於至仁至慈之上主,並為代祈恩事。切現據本國忠臣,澳門夷官稟稱,前因廣海洋面寇賊甚多,各處華夷貿易洋船,常被伊害。兩廣總督等官,共議行諭,請澳夷官備船,相同粵省兵船,出海拿賊,並許如若正心出力,事完即將夷功明奏,懇祈准伊複領已前天朝大皇上所賜之恩條。又立共議一帳存案為憑。茲澳夷明知,己宜必連於中華福安,是以又順本王久命。不但肯隨總督等官之高意,就自先辦兵船並及各樣軍器後,同粵省官船出了海,自到各處,隨時圍打壓僕洋盜,催其回,必複認本主。因此,現在廣海平淨,使共樂。理合遞折,恭請大皇上共禧共賀。具澳門夷人,恒心成功,如先於粵官所議,果滿本王之意,並堅固華夷之久相與。惟查該督等官所應的複還前恩尚有數條至今未曾准行。茲本王存想,天朝自有大德,至公至義,是以該官員既奏旨辦理及許開前恩,必毋不准給只其前恩。或因先官缺本分,不臨蒞,或因日久不行、失落,今另造恩册,一一列開,代祈金批,准照施行,合大西洋與中華,陳相與,日日加。會再本王正心切願大皇上萬福金安矣。在略壤內祿(Rio de Jameiro)京都 天主降生一千八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嘉慶一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葡萄牙攝政王唐·若奧致嘉慶皇帝的信
嘉慶十六年(1811年1月25日─1812年2月12日)6月25日,兩廣總督松筠在廣東巡撫韓崶、粵海關監督德慶陪同下巡視澳門。松筠奏稱:是日晚,抵達澳門之新廟。次晨,西洋夷目率領夷兵出三巴門,前來新廟,分隊擺列,鼓樂歡迎。該西洋番差眉額帶曆等隨亦前來謁見,情詞恭順。並請松筠赴澳查勘炮台,至議事亭獻茶。出於至誠,是日赴娘媽閣炮台,於天后宮行香後,隨至該夷等兩處,茶畢分別賞賚。誡以各國貿易俱宜和睦,不可以強淩弱,致滋事端。有英國商館大班請示:可否准令伊妻獻茶,用伸誠敬。松筠諭以爾等誠心,可以毋庸婦人獻茶。再,粵東鴉片煙一項,最為民害。現奉諭旨,嚴行查禁。其物本由外夷諸國私載而至,以致流毒廣遠,欲絕其流,務塞其源。因面諭英國大班等:爾西洋各國販貨來粵貿易,應照先年,總以有用之物販運,自能獲利福。如鴉片煙一項,究竟何以配造,無人知其詳細。爾等販來粵東,熬以為煙,人吸之精神頓長,無惡不作,甚至吸慣,欲戒不能,因而敗家戕生者甚眾。爾試思之,如此害人獲利,必致上干天和,將見傾家敗產,其罪孽較之吸鴉片者尤甚,爾等各宜寄信爾國,嚴禁販此毒貨,方可免災咎,於爾等身家性命,皆有裨益。據英國大班僉稱:伊等盡知鴉片系屬違禁之物,不敢載運。惟港腳等小商前往偷販,希圖獲利。今蒙大人曉諭,惟有遵示寄信各國,互相稽察,不令違例私販。言訖頗形愧惧。松筠同撫臣韓崶、監督臣德慶,一面出示嚴禁,實力查拿;一面傳諭各洋商留心訪察,毋任稍有偷販。違者察出重治其罪。是日英商等禀遞鐘錶等項,松筠僅收洋煙、洋酒、花露、洋布,當複倍加賞賚。英商等俱各心感悅服。在巡視澳門城區時,松筠見水坑尾門城外發瘋寺山腳建有許多違例房屋,親自到苑查閱,下令拆遷。後經判事官眉額帶曆禀請恩恤,松筠又准免拆出。
兩廣總督松筠巡視澳門
嘉慶十五年(1810年2月4日─1811年1月24日)5月13日,發自里約熱內盧的攝政王唐·若奧敕書同意澳門議事會前加上“忠勇”字樣。唐·若奧給澳門此殊榮是為表彰澳門葡人在打擊威脅澳門利益的海盜張保仔行動中取得的功績和澳門在很多危急時刻向印度提供的重要援助。
發自里約熱內盧的攝政王唐·若奧敕書同意澳門議事會前加上“忠勇”字樣
嘉慶十七年(1812年2月13日─1813年1月31日)本年,香山縣丞衙署第三次進駐澳門。據潘日明神父公布的一份葡萄牙手稿稱,“香山縣丞從未在關閘及三巴門之間駐住。早期住在關閘以外的翠微(Choi-mé)。張保仔之役後,入居水坑尾內橘仔園。目前,駐紮在鮮魚埠(Praia Pequena)海關處,向一葡人租用其宅”。張保仔之役結束在1810年4月,而嘉慶十七年(1812)三月香山縣丞潘世綸要來澳門公幹時,還要議事會為其準備公館,則推測,香山縣丞進駐澳門建立衙署之事應在1812年4月之後,先在橘仔園租屋,後在鮮魚埠海關處租一葡人住宅為其辦公衙署。祝淮《新修香山縣誌》卷8附《濠鏡澳全圖》中,在船澳口上方標有“左署”,方位與葡文資料相合。同縣誌卷2稱:縣丞衙署在澳門望廈村。原注:現頹圯未修,住澳門民房。新發現道光七年(1827)《香山縣下恭常都十三鄉采訪冊》卷上《澳門纂略》則稱:“縣丞署日久傾頹,尚未修復,今公館在草堆街舊杜元鋪屋。”可見,縣丞署租用的是華人的鋪屋而非向葡人租屋。
香山縣丞衙署第三次進駐澳門
嘉慶十七年(1812年2月13日─1813年1月31日)葡萄牙國務秘書卡爾維亞伯爵(Conde Galveias)通知澳門王室大法官並議事會理事官眉額帶曆說,攝政王批准澳門拓展與暹羅的關係。
攝政王批准澳門拓展與暹羅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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