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資料
更新日期:2019/08/06
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2月10日─1900年1月30日)澳門日漸繁盛。所有房屋產業,於五年內價值倍增。吉屋出租不久,即有居人,擇地建房者,比比皆是。即澳門政府所管之業,如街道、花園與公家閒遊之處,亦日事經營,大加修飾,於以知地方繁盛,固無賴於貿易之消長也。
澳門房屋產業日漸繁盛
光緒十年(1884年1月28日─1885年2月14日)4月21日,米格爾.施理華向澳門議事公局捐贈一幅土地及通商新街16號房屋。[1] [1]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234—235頁。
米格爾‧施理華向澳門議事公局捐贈土地及房屋
咸豐五年(1855年2月17日─1856年2月5日)2月1日,澳門富商塞爾卡爾男爵梅洛以800澳門元購下了坐落在西望洋山聖珊澤別墅,從此,梅洛擁有了兩幢澳門最豪華的別墅:南灣別墅和聖珊澤別墅。Conservatória do Registo Predial, L. ∘B3, fol. 221, Reg. n. ∘465, Isabel Nunes, Santa Sancha, p. 12.
澳門富商梅洛以800澳門元購下了聖珊澤別墅
咸豐六年(1856年2月6日─1857年1月25日)5月13日,埃斯特旺.卡內羅逝世兩年後,其家族將位於下環街1號的“卡內羅花園”公開拍賣,底價為2萬澳門元。為英國駐澳門領事克雷威爾利.奧斯穆德(Cleverly Osmund)拍得。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127頁;Jorge Forjaz, Famílias Macaenses, Vol. 1, pp. 661—662; Manuel Teixeira, Toponimia de Macau, Vol. 2, p. 335.
“卡內羅花園”被公開拍賣
咸豐四年(1854年1月29日─1855年2月16日)在華克亞克穆斯林公司(Cojak Muslims & Co.)經理傑拉茲‧曼克(Jeraz Manjee)從澳門葡人菲利浦‧奧佐里奧(Felipe António Ozório)手中購買了一座鄉村花園作為穆斯林公共墓地和一座小清真寺的用地。這塊地在瑪麗亞二世堡壘(即馬蛟炮台)的下方,離華人村莊望廈不遠。施其樂、范岱克:《1700—1930年珠江三角洲的穆斯林》,載《文化雜誌》第58期,2006年。路易士‧庫尼亞(Luís Cunha)在《澳門的穆斯林》[載《南灣(Nam Van)雜誌》第21期第23—25頁,1986年]中稱:“澳門穆斯林於1851年建起了一座清真寺和一座公共墓地。”兩處所記不同。
鄉村花園被購入作穆斯林公共墓地
咸豐六年(1856年2月6日─1857年1月25日)5月13日,埃斯特旺.卡內羅逝世兩年後,其家族將位於下環街l號的“卡內羅花園”公開拍賣,底價為2萬澳門元。為英國駐澳門領事克雷威爾利.奧斯穆德(Cleverly Osmund)拍得。
“卡內羅花園”被公開拍賣
光緒八年(1882年2月18日─1883年2月7日)3月6日,因所准填地之人米格爾‧施理華在海邊街建屋,未有建造騎樓,未遵守1877年7月2日所立合同內第11款。惟此際該地屋宇經已建成,如複拆毀,必致虛費資本不少。蓋其資本非獨准填地之人所出,又有別商人見該地經已填好,分開數段,定其街界,故信心購買該地,不惜資本建造鋪宇。茲據該新屋主及原日所准填地之人稟稱,懇將在新海邊街建造騎樓之款更改,並欲送賠補銀兩,以為另覓便宜地方建造巡捕兵卡。經澳門公物會及總督公會查明,該地建鋪已成數街,亦建高聳,實為本澳增輝,且該商用本所費不貲,將來公物會所收公鈔亦複不少,大有裨於貿易及船隻往來,並有益於在該處傭工之數百人。且有人稟請在該街建造騎樓,但該騎樓太小,有礙往來,且有逼狹海邊馬路(Estrada da Cacilha),不能寬闊。議准建兵卡屋一間,作為違約之補償。[1] [1]《澳門政府憲報》1882年3月11日第10號。
米格爾‧施理華在海邊街違約建屋
光緒十年(1884年1月28日─1885年2月14日)3月8日,澳門華商何長勝稟稱他在氹仔有水塘一個,欲填該塘並附近一處,建造屋宇與民人居住,商人開設行店,並作工藝等廠,以至人多往來,地方興旺。該填地界:至海邊即開一線與該街市之前平行,並離該街市之前92米之遠,是為海邊之界;東自該街市之尾開一線直垂下已上平行之線為界;西以現時官也街(Rua de Cunha)之牆,並何長勝水塘之牆為界。查何長勝有資本能築此工程,並能向公物會交出殷實保據,經總督公會並公物會及工程公會互商妥議,澳督第20號札諭批准何長勝填築該地。何長勝與公物會公所訂立合同,其父何桂為合同擔保人。所議之章程款式開列於後:(1)准填地人,免納地租,訂以10年為期。(2)新填地以澳門公物會為地主,填地人須要輸納本合同所定之地租。(3)新填地租即依公物會憲於1878年11月29日所議定例,每平方米每年納銀1仙。至於新填地內所有眾人所用之街地,按照本合同粘貼之圖形,皆不須納地租。(4)訂限1年,自本合同之日起計,應承填地,並建海邊牆垣,均要竣工。(5)新填地所有應建各樣屋宇,須限4年竣工。自填地竣工之日起計,該日期不能寬限。(6)填地竣工後,所有作街道之地方,即為公地,乃歸眾人所用。[1] [1]《澳門政府憲報》1884年3月15日第11號。
何長勝與公物會公所訂立合同填地建屋
使用說明
檢視全站索引
“AND”,為縮小檢索範圍,表示前後搜索項之間的 “交集”;
“OR”, 為擴大檢索範圍,表示前後搜索項之間的 “聯集”;
“NOT”,為排除不相關的檢索範圍 ,“AND NOT”表示第二個搜索項,在檢索範圍將被排除。
已經有澳門記憶帳號了? 登入
留言
留言( 0 人參與, 0 條留言):期待您提供史料和真實故事,共同填補歷史空白!(150字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