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統元年(1909年1月22日─1910年2月9日)5月2日,澳門政府發佈告示:因已將1902年與華商陳厚賢、李鳳池、施兆榮、施鵠臣及陳貽光等人訂立的承充鴉片煙生意合同銷廢,故從本月1日起,在舊呞咑屋內及各領牌之鋪店內,歸國家自煮自賣,而由大恒公司華商蕭登專代國家辦理煮賣。凡在澳門、氹仔、路環地方,無論何人,如非領國家牌照者,嚴禁私煮私賣鴉片。有犯此者,罰銀100元,並將私煙充公。同時禁止進口鴉片煙。自己吸食者,同樣罰辦。凡船隻來澳門、氹仔、路環者,倘有夾帶煙膏來沽賣,則將船主照上例處罰。[1]
[1]《澳門政府憲報》1909年5月15日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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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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