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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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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六年(1880年2月10日─1881年1月29日)8月21日,澳門政府公佈已投成的1880年10月11日起計的三年期漁攬頭生意合同。該魚生意仍然仿照舊章,並無更易。至載魚來澳,所輸規項仍舊照納,並無加增。各漁船不須領牌,在澳出入亦不用輸鈔,均以公物會所定承充合同款式,其承充規銀以每月上期交納七二兌。[1] [1]《澳門政府憲報》1880年8月28日第35號。
澳門政府公佈三年期漁攬頭生意合同
清宣統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1月7日,為達到以公平便利之法振興漁業的目的,澳門政府正式公佈屬務兼海軍部上年11月21日簽署的上諭,將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為專利憑照。先是1906年1月18日上諭規定澳門漁業自由買賣之章程,但最終因議事公局反對等原因並未著手施行,而其時承充合同又至1911年6月30日期滿。鑒於自由買賣章程不宜於澳門地區生意,亦無益於政府國課,即澳門漁業生意既不可歸一人承充,又不便任各人自由貿易,兩者均屬不宜,故澳門政府遵照葡國律例,設立澳門魚商行,歸其承辦,並規定澳門所有漁業商人均可入行。該行則認定一抽用稅額,以納國課之規定,同時按價以收同年中所收用銀,除繳納國課之認定額規,並支出一切經費外,所有盈餘歸行內人照數均分。
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為專利憑照
人物: | 小若阿金.巴士度(Basto, António Joaquim, Jr.),1848-1912 |
時間: | 清後期(1845-1911年) |
1881年04月16日 | |
地點: | 路環島--聖方濟各堂區 |
黑沙 | |
竹灣 | |
中國--廣東 | |
大橫琴島 | |
關鍵字: | 捕魚 |
稅收 | |
管轄權 |
資料來源: | 澳門編年史 / 吳志良, 湯開建, 金國平主編. 廣州 : 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9. 第1901頁 ISBN9787218063270. |
語種: | 中文 |
登錄號碼: | t0006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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