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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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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七年(1881年1月30日─1882年2月17日)4月16日,署理管理華人事務官小若阿金‧巴士度律師與氹仔行政長官商談路環南面海灣捕魚納稅問題。他認為大橫琴島寺廟的中國主持確實在法庭出示了香山政府一份非常合法的文件。中國當局在文件中申明“路環的兩個海灣歸屬寺廟,給予其徵稅權”。巴士度表示希望瞭解能使他有所行動的詳情,因為他認為情況十分複雜。海島市政委員會主席簡單地答覆說葡萄牙當局對路環擁有完全的管轄權,黑沙和竹灣海灣均在該地區,甚至戰船也要受葡方據點的監督,中國當局並未表示任何不滿。由於屬於葡方水域,故應對其使用葡萄牙法典中規定的民事法律,特別是第395條。除此而外,不存在給予受行政管理條例制約的公共地方的個人以任何特權的法律。[1] [1]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222頁。
路環南面海灣捕魚納稅問題
咸豐元年(1851年2月1日─1852年2月19日)8月14日,奉總督命諭各人知悉:照得現准舊魚欄華人鄭亞初、徐已生、鄭亞二、盧亞壘、劉亞看、鄭智和等相應照舊承充魚欄,其所有入澳鮮魚、鹹魚,全歸伊等辦理。自咸豐元年(1851)七月初五日起,限期兩年,期內不准別人私充。如有違命,按例分別罰銀懲罰。各宜知悉。特諭。
華人鄭亞初、徐已等相應照舊承充魚欄
光緒六年(1880年2月10日─1881年1月29日)8月21日,澳門政府公佈已投成的1880年10月11日起計的三年期漁攬頭生意合同。該魚生意仍然仿照舊章,並無更易。至載魚來澳,所輸規項仍舊照納,並無加增。各漁船不須領牌,在澳出入亦不用輸鈔,均以公物會所定承充合同款式,其承充規銀以每月上期交納七二兌。[1] [1]《澳門政府憲報》1880年8月28日第35號。
澳門政府公佈三年期漁攬頭生意合同
光緒五年(1879年1月22日─1880年2月9日)12月26日,澳門總督賈拉沙發布告示: 據氹仔、過路灣各行鋪戶及居民人等稟稱:氹仔、過路灣魚生意,今准人攬頭承充,在公物會定立合同,於1880年1月1日起行。此雖似有利於國課,而實有損於兩灣各項生理之人等情。據此,查該承充人必定折磨漁戶,以抽規銀填足應納之價,該漁戶等無力完繳,業有捨棄氹仔、過路灣,遷徙大西洋不轄地方營生,致不協助興旺兩灣各項生理。蓋此兩灣各鋪戶,所特賴者,系漁戶交易為最。若使漁戶失散,該鋪戶必致歇業,捨棄兩灣而遷徙別處營生求食耳。至該兩灣規項公鈔,大約出自各項生意之人,如或各項生意之人歇業,該二處必然失其興旺,變為無用之區。今查承充人所應納規價,雖大損於己,亦須繳納,明見此規必有進入,惟別項之規銀公鈔定有減少,則其害者多而利者寡。立睹其害之將至,必須籌躇杜絕,或與承充人酌量,或用嚴法蠲免。查今承充抽收氹仔、過路灣鮮魚、鹹魚規銀之人稟稱:己卯年八月二十九日與公物會所立合同,有窒礙於百姓,並於承充人獲利無多,求將合同銷廢等語。又查,凡有地方之責,其最要者使百姓平安而興其利,並非以百姓受累亦獨圖國課之裕,況加增此規項,屢非能久遠耳。據與公物會商議,無創出銷廢合同之意,惟如承充人稟求,將合同銷廢,自應准行等因。今據承充人稟請銷廢合同,本大臣擬以氹仔、過路灣抽收魚規,著仍照經擬章程辦理,所有己卯年八月二十九日公物會立定於1880年1月1日起行之合同,今即銷廢。[1] [1]《澳門政府憲報》1879年12月27日第52號。
澳門總督賈拉沙發布告示
時間: | 民國時期(1911-1949年) |
1925年-1941年 | |
關鍵字: | 漁民 |
漁業 | |
魚網 |
攝影: | 若瑟‧利維士‧嘉德禮(Catela, José Neves) |
資料來源: | 若瑟・利維士・嘉德禮:《永不回來的風景 : 澳門昔日生活照片》,澳門藝術博物館,2001,第150頁。ISBN 99937-29-26-4 |
藏品所有人: | 澳門基金會 |
儲存地點: | 澳門藝術博物館 |
數位作品提供者: | 澳門基金會 |
語種: | 中文 |
英文 | |
葡文 | |
資料類型: | 照片 |
黑白 | |
電子資料格式: | TIF, 4029x2960, 34.13MB |
登錄號碼: | p0000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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