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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6/24
清宣統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1月7日,為達到以公平便利之法振興漁業的目的,澳門政府正式公佈屬務兼海軍部上年11月21日簽署的上諭,將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為專利憑照。先是1906年1月18日上諭規定澳門漁業自由買賣之章程,但最終因議事公局反對等原因並未著手施行,而其時承充合同又至1911年6月30日期滿。鑒於自由買賣章程不宜於澳門地區生意,亦無益於政府國課,即澳門漁業生意既不可歸一人承充,又不便任各人自由貿易,兩者均屬不宜,故澳門政府遵照葡國律例,設立澳門魚商行,歸其承辦,並規定澳門所有漁業商人均可入行。該行則認定一抽用稅額,以納國課之規定,同時按價以收同年中所收用銀,除繳納國課之認定額規,並支出一切經費外,所有盈餘歸行內人照數均分。
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為專利憑照
咸豐元年(1851年2月1日─1852年2月19日)8月14日,奉總督命諭各人知悉:照得現准舊魚欄華人鄭亞初、徐已生、鄭亞二、盧亞壘、劉亞看、鄭智和等相應照舊承充魚欄,其所有入澳鮮魚、鹹魚,全歸伊等辦理。自咸豐元年(1851)七月初五日起,限期兩年,期內不准別人私充。如有違命,按例分別罰銀懲罰。各宜知悉。特諭。
華人鄭亞初、徐已等相應照舊承充魚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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