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52頁;方立中:《1697—1935年在華遣使會士列傳》,第5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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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
[1]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52頁;方立中:《1697—1935年在華遣使會士列傳》,第567頁。
更新日期:2019/01/29
嘉慶十七年(1812年2月13日─1813年1月31日)8月22日,一艘安南商船被風漂入洋面寄碇。帆檣吹折,船漏難行,需移泊修理。據船戶潘嘉成稱,他在越南就洲地方辦買烏木1000擔、花鹽300擔、粗米200擔、馬前子200擔,駛近順化洋面,忽遭暴風漂入澳門。因認識西洋人老哥(Rego),托此人代稟地方官準將貨物發賣,修整船隻,候風順回帆。澳門同知馬滮聞報後,認為安南系別國夷船,不准擅泊內地口岸。如果遭風漂入,亦應稟候地方官照例查辦,豈容澳葡私與往來?今據供托老哥代稟泊船賣貨,顯有澳葡私與交通,大屬違例,遂諭令澳門理事官安東尼奧·埃薩,審查老哥及令全體澳門葡人不得與其往來及收買貨物。後因該船戶並無資金修船,故理事官呈澳門同知稟,懇請批准該船戶在澳門發賣烏木,以供修船食用之資。
澳門同知馬滮查西洋人老哥與越南船戶私相交易,令全體澳門葡人不得與其往來
嘉慶十七年(1812年2月13日─1813年1月31日)10月23日,粵海關監督德慶發出告示,要求來澳大西洋船之進出口貨物照舊例歸行商辦理。據廣利行商人盧觀恒稟稱:下澳門出口各貨,大起者例由十三行行商各行自報驗輸,請給大牌下澳,此系向來辦理澳船貨物之成例也。為此示仰客販船戶人等知悉:嗣後除澳門葡船隻進出口貨物,聽從客販等仍照舊例辦理外,其大西洋外商船既經設有保商,即與黃埔夷船無異。所有一切進出口貨物,自應概歸保商承辦,以專責成而重稅課。雖然這艘大西洋船是頂補澳門第十號額船經營,但因為正在辦理頂補的手續,故在頂補之前還必須按照黃埔夷船的舊例辦理。
粵海關監督德慶要求來澳大西洋船之進出口貨物照舊例歸行商辦理
嘉慶十八年(1813年2月1日─1814年1月20日)7月4日,英國倫敦傳教會第二位新教傳教士米憐(William Milne)抵達澳門,馬禮遜迎接了他。7月9日,馬禮遜應召謁見澳門總督,請求允許米怜夫婦在澳門居留。受澳門天主教勢力的影響,總督不允許米憐在澳門居留,限其18天內離開澳門。20日,米憐離開澳門,偷偷地來到廣州。
英國倫敦傳教會第二位新教傳教士米憐(William Milne)抵達澳門
嘉慶十八年(1813年2月1日─1814年1月20日)6月28日,葡萄牙遣使會江沙維(Joaquim Afonso Gonçalves)與劉易斯·巴羅斯(Luís Manuel da Barros)、平托·馬雅(Francisco da Silva Pinto e Maia)三位修士抵達澳門。江沙維原計劃到北京傳教,因內地禁教,未能成行,遂在澳門聖若瑟修院執教,擔任英語、漢語及音樂教師。
葡萄牙遣使會三位修士抵達澳門
嘉慶十七年(1812年2月13日─1813年1月31日)廣東布政使曾燠根據澳門判事官眉額帶曆的請求,特下令從每年賣給洋商的70萬斤白鉛定額中,撥十分之二給澳門葡船,計白鉛14萬斤,以備澳門葡人承買。
廣東布政使曾燠下令從每年賣給洋商的70萬斤白鉛定額中,撥十分之二給澳門葡船
資料來源: | 澳門編年史 / 吳志良, 湯開建, 金國平主編. 廣州 : 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9. 第1482頁. ISBN9787218063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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