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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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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统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1月7日,为达到以公平便利之法振兴渔业的目的,澳门政府正式公布属务兼海军部上年11月21日签署的上谕,将澳门盐鱼出入口买卖生意办法更改为专利凭照。先是1906年1月18日上谕规定澳门渔业自由买卖之章程,但最终因议事公局反对等原因并未着手施行,而其时承充合同又至1911年6月30日期满。鉴于自由买卖章程不宜于澳门地区生意,亦无益于政府国课,即澳门渔业生意既不可归一人承充,又不便任各人自由贸易,两者均属不宜,故澳门政府遵照葡国律例,设立澳门鱼商行,归其承办,并规定澳门所有渔业商人均可入行。该行则认定一抽用税额,以纳国课之规定,同时按价以收同年中所收用银,除缴纳国课之认定额规,并支出一切经费外,所有盈余归行内人照数均分。
澳门盐鱼出入口买卖生意办法更改为专利凭照
咸丰元年(1851年2月1日─1852年2月19日)8月14日,奉总督命谕各人知悉:照得现准旧鱼栏华人郑亚初、徐已生、郑亚二、卢亚垒、刘亚看、郑智和等相应照旧承充鱼栏,其所有入澳鲜鱼、咸鱼,全归伊等办理。自咸丰元年(1851)七月初五日起,限期两年,期内不准别人私充。如有违命,按例分别罚银惩罚。各宜知悉。特谕。
华人郑亚初、徐已等相应照旧承充鱼栏
光绪六年(1880年2月10日─1881年1月29日)8月21日,澳门政府公布已投成的1880年10月11日起计的三年期渔揽头生意合同。该鱼生意仍然仿照旧章,并无更易。至载鱼来澳,所输规项仍旧照纳,并无加增。各渔船不须领牌,在澳出入亦不用输钞,均以公物会所定承充合同款式,其承充规银以每月上期交纳七二兑。[1] [1]《澳门政府宪报》1880年8月28日第35号。
澳门政府公布三年期渔揽头生意合同
| 时间: | 民国时期(1911-1949年) |
| 约1920年 | |
| 地点: | 澳门半岛--风顺堂区 |
| 妈祖阁(妈阁庙) | |
| 关键字: | 渔民 |
| 渔业 | |
| 渔船 | |
| 鱼干 |
| 资料来源: | 利冠棉、林发钦:《19-20世纪明信片中的澳门》,澳门历史教育学会,2008, 第207页。精装ISBN 978-99937-927-1-0;平装ISBN 978-99937-927-0-3 |
| 藏品所有人: | 利冠棉 |
| 数位作品提供者: | 澳门历史教育学会 |
| 权限范围: | 利冠棉授权澳门基金会使用 |
| 系列: | 明信片中的澳门--澳门生活 |
| 语种: | 中文 |
| 英文 | |
| 葡文 | |
| 资料类型: | 图片 |
| 明信片 | |
| 黑白 | |
| 登录号码: | p0007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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