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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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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1月25日─1907年2月12日)4月23日,澳門公會批准、澳門議事廳議定的《豬槽章程》頒佈施行。豬槽設在媽閣,專為存放豬只及劏宰之所。以免販賣豬肉各戶在鋪屋內存養大小豬只,致人畜雜處,兼免晚上在鋪私行開宰有損於國課暨本局規項,又免所宰多有羸病之豬,有礙於人民衛生各等弊端。規定由水陸兩路運入口之大小豬只,無論系在本澳宰賣或即轉運出口,均須將豬在媽閣豬槽存養,俟至開宰或出口起程之時,然後由該槽取出。豬只存豢此槽者,不須納費,只須派伴自行看守豢養。
《豬槽章程》頒佈施行
咸豐元年(1851年2月1日─1852年2月19日)8月14日,奉總督命諭各人知悉:照得現准舊魚欄華人鄭亞初、徐已生、鄭亞二、盧亞壘、劉亞看、鄭智和等相應照舊承充魚欄,其所有入澳鮮魚、鹹魚,全歸伊等辦理。自咸豐元年(1851)七月初五日起,限期兩年,期內不准別人私充。如有違命,按例分別罰銀懲罰。各宜知悉。特諭。
華人鄭亞初、徐已等相應照舊承充魚欄
清宣統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5月26日,澳門政府批准魚商行包收魚規之合同章程。合同之期系自1911年7月1日起至1921年6月30日止,每年繳納國課規銀33000元,並規定凡在澳門做魚生意之人,須准澳門魚商行每日抽取用銀每價1元抽1.5仙,無論已入行未入行一律抽收。
澳門政府批准魚商行包收魚規
清宣統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1月7日,為達到以公平便利之法振興漁業的目的,澳門政府正式公佈屬務兼海軍部上年11月21日簽署的上諭,將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為專利憑照。先是1906年1月18日上諭規定澳門漁業自由買賣之章程,但最終因議事公局反對等原因並未著手施行,而其時承充合同又至1911年6月30日期滿。鑒於自由買賣章程不宜於澳門地區生意,亦無益於政府國課,即澳門漁業生意既不可歸一人承充,又不便任各人自由貿易,兩者均屬不宜,故澳門政府遵照葡國律例,設立澳門魚商行,歸其承辦,並規定澳門所有漁業商人均可入行。該行則認定一抽用稅額,以納國課之規定,同時按價以收同年中所收用銀,除繳納國課之認定額規,並支出一切經費外,所有盈餘歸行內人照數均分。
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為專利憑照
時間: | 民國時期(1911-1949年) |
約1920年 | |
地點: | 澳門半島--風順堂區 |
媽祖閣(媽閣廟) | |
關鍵字: | 漁民 |
漁業 | |
漁船 | |
魚乾 |
資料來源: | 利冠棉、林發欽:《19-20世紀明信片中的澳門》,澳門歷史教育學會,2008, 第207頁。精裝ISBN 978-99937-927-1-0;平裝ISBN 978-99937-927-0-3 |
藏品所有人: | 利冠棉 |
數位作品提供者: | 澳門歷史教育學會 |
權限範圍: | 利冠棉授權澳門基金會使用 |
系列: | 明信片中的澳門--澳門生活 |
語種: | 中文 |
英文 | |
葡文 | |
資料類型: | 圖片 |
明信片 | |
黑白 | |
電子資料格式: | TIF, 1626x1040, 7.01MB |
登錄號碼: | p0007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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