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二十年(1894年2月6日─1895年1月25日)8月16日,市政委員會向政府政務署請求批准免征海島市商鋪及物業稅項,其中營業稅10﹪,業鈔15%。[1] 


[1]施白蒂:《澳門編年史:l9世紀》,第2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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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