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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
光緒六年(1880年2月10日─1881年1月29日)8月21日,澳門政府公佈已投成的1880年10月11日起計的三年期漁攬頭生意合同。該魚生意仍然仿照舊章,並無更易。至載魚來澳,所輸規項仍舊照納,並無加增。各漁船不須領牌,在澳出入亦不用輸鈔,均以公物會所定承充合同款式,其承充規銀以每月上期交納七二兌。[1] [1]《澳門政府憲報》1880年8月28日第35號。
澳門政府公佈三年期漁攬頭生意合同
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2月2日─1898年1月21日)本年,澳門魚欄行變動較大,向來漁船計有700只,今則實存430只,業漁人數約只5000名,以致承頂轉讓、倒閉等情形頗多。如義友堂劉紹修承頂“源來魚欄”;鄭發等人的“贊利”、“鴻利”二欄的變動;楊士彬承頂澳門營地街市門牌第68號“新兩全”魚欄生意;譚桂甫等人承頂果欄街門牌第19號安吉海味生意;合和堂用本銀1500兩頂受路灣海旁街門牌第14號錦隆魚鋪生意;義合堂張彭及鄭星南、辛儉坡等人合股經營在澳門皇家新街門牌第105號開設的昆隆海味店倒盤等等。據上年的“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中透露:澳門鹽價日貴,漁戶皆欲將鮮魚裝往香港醃制也,應是問題出現的重要原因之一。
澳門漁業不景氣
清宣統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5月26日,澳門政府批准魚商行包收魚規之合同章程。合同之期系自1911年7月1日起至1921年6月30日止,每年繳納國課規銀33000元,並規定凡在澳門做魚生意之人,須准澳門魚商行每日抽取用銀每價1元抽1.5仙,無論已入行未入行一律抽收。
澳門政府批准魚商行包收魚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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