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2月11日-1718年1月30日)2月4日,王室大法官加斯巴.法兰古就澳门议事会的借款问题致信议事会;之前议事会曾借款1000两没有偿还;加斯巴.法兰古和理事官巴斯瓜.罗萨(Pascoal da Rosa)同意给议事会作担保,借款由圣保禄教堂保管,5月18日议事会最终接受这一条件,获得1500两借款。[1]

[1]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XVIII, p.173.

关联资料

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