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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5/08
清宣統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5月26日,澳門政府批准魚商行包收魚規之合同章程。合同之期系自1911年7月1日起至1921年6月30日止,每年繳納國課規銀33000元,並規定凡在澳門做魚生意之人,須准澳門魚商行每日抽取用銀每價1元抽1.5仙,無論已入行未入行一律抽收。
澳門政府批准魚商行包收魚規
光緒七年(1881年1月30日─1882年2月17日)4月16日,署理管理華人事務官小若阿金‧巴士度律師與氹仔行政長官商談路環南面海灣捕魚納稅問題。他認為大橫琴島寺廟的中國主持確實在法庭出示了香山政府一份非常合法的文件。中國當局在文件中申明“路環的兩個海灣歸屬寺廟,給予其徵稅權”。巴士度表示希望瞭解能使他有所行動的詳情,因為他認為情況十分複雜。海島市政委員會主席簡單地答覆說葡萄牙當局對路環擁有完全的管轄權,黑沙和竹灣海灣均在該地區,甚至戰船也要受葡方據點的監督,中國當局並未表示任何不滿。由於屬於葡方水域,故應對其使用葡萄牙法典中規定的民事法律,特別是第395條。除此而外,不存在給予受行政管理條例制約的公共地方的個人以任何特權的法律。[1] [1]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222頁。
路環南面海灣捕魚納稅問題
清宣統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1月7日,為達到以公平便利之法振興漁業的目的,澳門政府正式公佈屬務兼海軍部上年11月21日簽署的上諭,將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為專利憑照。先是1906年1月18日上諭規定澳門漁業自由買賣之章程,但最終因議事公局反對等原因並未著手施行,而其時承充合同又至1911年6月30日期滿。鑒於自由買賣章程不宜於澳門地區生意,亦無益於政府國課,即澳門漁業生意既不可歸一人承充,又不便任各人自由貿易,兩者均屬不宜,故澳門政府遵照葡國律例,設立澳門魚商行,歸其承辦,並規定澳門所有漁業商人均可入行。該行則認定一抽用稅額,以納國課之規定,同時按價以收同年中所收用銀,除繳納國課之認定額規,並支出一切經費外,所有盈餘歸行內人照數均分。
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為專利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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