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三年(1738年2月19日-1739年2月7日)5月2日,根據印度總督劉易斯•梅內澤斯(Luís de Menezes)的信件,澳門議事會理事官收稅之職權由教區的一位由議員們選出的司庫接替。[1]前葡印總督佩德羅•馬斯卡雷尼亞斯即對澳門財政管理進行改革,命令澳門議事會理事官不再兼任司庫一職。[2]而任命一名專門的司庫來接管財政事務。然而,在王室敕令到來之前,議事會對葡印總督的命令置之不理。接任的葡印總督劉易茲重申了這一法令,並在候任澳督高甸玉(Manuel Pereira Coutinho)的監督下得以貫徹實行。[3] 


[1]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126頁;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ⅩⅧ, p.371.

[2]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卷下《澳蕃篇》稱:“理事官,一曰庫官,掌本澳蕃舶稅課,兵餉,財貨出入之數。”《澳門記略》成書於乾隆十六年(1751),應該說這一時期的理事官是不兼任庫官了,可知印光任、張汝霖所採用的資料是舊資料。這里的“司庫”亦即後來的“公物會(Junta da Fazenda Pública de Macau)”,即管理公帑之機構。

[3]徐薩斯:《歷史上的澳門》,第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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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