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2月18日─1845年2月6日)10月31日,兩廣總督耆英和粵海關監督文豐通知澳門理事官維森特·佐治稱:我於8月15日將閣下提出的關於“外國商船可以前往澳門貿易和在澳門租房存儲貨物、商品稅完全按新稅率執行、不願前往澳門的船隻聽便”的要求呈報皇上。10月22日,皇上批文如下:“關於葡萄牙的請求,鑒於其長期居住澳門,並一貫遵紀守法,他們要求允許外國商船前往澳門從事貿易,考慮到總督和海關的意見,其中無欺詐或不良企圖,可按總督的意見辦理。”為了執行皇帝聖旨,以本函件通知理事官,即可實施。

[1]《中葡關係史資料集》上卷第3編,第10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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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