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2月18日─1845年2月6日)10月31日,两广总督耆英和粤海关监督文丰通知澳门理事官维森特·佐治称:我于8月15日将阁下提出的关于“外国商船可以前往澳门贸易和在澳门租房存储货物、商品税完全按新税率执行、不愿前往澳门的船只听便”的要求呈报皇上。10月22日,皇上批文如下:“关于葡萄牙的请求,鉴于其长期居住澳门,并一贯遵纪守法,他们要求允许外国商船前往澳门从事贸易,考虑到总督和海关的意见,其中无欺诈或不良企图,可按总督的意见办理。”为了执行皇帝圣旨,以本函件通知理事官,即可实施。

[1]《中葡关系史资料集》上卷第3编,第10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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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