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1月24日-1717年2月10日)5月2日,葡印總督任命加斯巴.法蘭古接替萬威.味先地.羅咱任王室大法官。加斯巴.法蘭古於12月26日正式走馬上任。萬威.味先地.羅咱是在任內被葡印總督解除職務的。[1]

[1]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XVIII, p.160, p.163;徐薩斯:《歷史上的澳門》,第1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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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