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2月10日─1900年1月30日)8月17日,葡萄牙國王諭令,批准將澳門華政廳行使一切司法權力移交澳門地區大法官。[1]

[1]施白蒂:《澳門編年史:20世紀(1900—1949)》,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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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