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2月11日-1718年1月30日)2月4日,王室大法官加斯巴·法蘭古就澳門議事會的借款問題致信議事會;之前議事會曾借款1000兩沒有償還;加斯巴·法蘭古和理事官巴斯瓜·羅薩(Pascoal da Rosa)同意給議事會作擔保,借款由聖保祿教堂保管,5月18日議事會最終接受這一條件,獲得1500兩借款。[1] 


[1]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ⅩⅧ, p.173.

關聯資料

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