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rquivos de Macau , 3a série, No.11, p.281, pp.36─38. 雷戈(António da Silva Rego):《澳門與巴西的直接關係:一個不可實現的夢想?》,載《文化雜誌》第22期,1995年。
[2]張廷茂:《明清時期澳門海上貿易》第5章,第310頁。
關聯資料
更新日期:2019/01/29
[1]Arquivos de Macau , 3a série, No.11, p.281, pp.36─38. 雷戈(António da Silva Rego):《澳門與巴西的直接關係:一個不可實現的夢想?》,載《文化雜誌》第22期,1995年。
[2]張廷茂:《明清時期澳門海上貿易》第5章,第310頁。
更新日期:2019/01/29
嘉慶十五年(1810年2月4日─1811年1月24日)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澳門及廣州貿易的管理,廣東政府於本年頒布有關條例:一、各國夷船到粵,內有應進澳門之貨,准其由該船灣泊處所,用舢板起運入澳,不准人船駛入澳海。運畢或有貨尚需進埔,或應回國,即便揚帆,不得久泊零丁、金星門、沙瀝、鷄頸、潭仔、磨刀各洋面,滋生事端。後有來者,照此辦理。倘有應進不進,不應進而進,意圖走私漏稅,均應責成西洋呞咑頭人出具切實擔保不滋各弊甘結,呈送存據。二、各夷船到粵,所載貨物應進埔者,進埔納餉,不准夾帶私貨入口;應進澳者,進澳輸稅,不得夾帶疋頭等物,以杜透漏走私之弊。三、進澳之貨,盡歸議事會經理,倘有唐人私開窯口,天朝文武官嚴行拿辦。四、貨物既經該呞咑辦理,須要妥為照料,爾國夷人如有買私走漏,或互相爭競生事,應責成該夷日按夷律懲辦。五、天朝文武官體恤該夷窮苦,不收陋規,爾等更不得透漏稅餉幹咎。六、貨物入澳,准由澳門碼頭起上議事會,至出貨之時,納清稅餉,應由媽閣關口而出,以便稽查,不得用夷船下載出該夷呞咑碼頭,任聽黑奴等包送走私。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澳門及廣州貿易的管理,廣東政府於本年頒布有關條例
嘉慶十五年(1810年2月4日─1811年1月24日)6月11日,澳門第五號船主尼阿古·西離華(Niagu Silva)開往小呂宋貿易,所載貨物內有白鉛100擔。這些白鉛,並非前往佛山采買,系嘉慶十三年(1808)三月間第二號商船往哥斯達貿易,置買存留在澳,未經載運出洋。此號船出洋時,該夷家人冒昧搭運出洋,並非違例購買。
澳門第五號船主尼阿古·西離華(Niagu Silva)開往小呂宋貿易
嘉慶十八年(1813年2月1日─1814年1月20日)9月29日,有大西洋船一艘來澳,因該船淺小,向在本國附近埠頭貿易,因遭風漂來澳門,該船難以回國,遂賣與澳商,頂補第十四號額船營生。
有大西洋船一艘來澳
時間: | 清中期(1760-1844年) |
嘉慶十五年(1810年2月4日-1811年1月24日) | |
1810年06月02日 | |
地點: | 巴西(Pasei) |
印度--果阿(Goa) | |
葡萄牙--里斯本(Lisboa) | |
關鍵字: | 葡萄牙王室 |
敕令 | |
自由貿易 | |
限制 | |
尤利西斯號(Ulisses)(船) | |
效果 |
資料來源: | 澳門編年史 / 吳志良, 湯開建, 金國平主編. 廣州 : 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9. 第1324-1325頁. ISBN9787218063270. |
語種: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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