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慶十七年(1812年2月13日─1813年1月31日)廣東布政使曾燠根據澳門判事官眉額帶曆的請求,特下令從每年賣給洋商的70萬斤白鉛定額中,撥十分之二給澳門葡船,計白鉛14萬斤,以備澳門葡人承買。[1] 


[1]梁廷枏:《粵海關志》卷17《禁令》1;田明矅:《重修香山縣誌》卷22《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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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