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聯資料
更新日期:2019/05/08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2月8日─1903年1月28日)6月20日,頒佈《澳門及屬地發賣、出入口火水暫立章程》。澳門火水生意不再專營承充。自7月1日起,無論何人皆可在澳門及屬地,或大單,或零賣,或出口,或入口,做火水生意,但必須按照本札諭後開暫立之章程,領取牌照。1. 準將火水出入口及大單賣者,是為第一等牌照。2. 準將火水零星賣者,是為第二等牌照。3. 準將火水沿街販賣者,是為第三等牌照。牌規列下:第一等牌規,每年600元。第二等牌規,每年60元。第三等牌規,每年30元。
頒佈《澳門及屬地發賣、出入口火水暫立章程》
尊敬的“澳門記憶”會員,您好!
感謝您長期以來對“澳門記憶”文史網的支持與信任。為持續優化會員服務品質與保障會員權益,本網站將自2025年4月28日起正式實施新版的《服務條款》。敬請各位會員詳閱修訂後之條款,有關內容可於以下查閱:
您已詳細閱讀並同意接受該等《服務條款》修訂內容。
若您對本次更新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感謝您一如既往的支持與信任,“澳門記憶”文史網將持續為您提供更安心、便捷的會員服務。
“澳門記憶”文史網 敬啟
發布日期:2025年4月28日
使用說明
檢視全站索引
“AND”,為縮小檢索範圍,表示前後搜索項之間的 “交集”;
“OR”, 為擴大檢索範圍,表示前後搜索項之間的 “聯集”;
“NOT”,為排除不相關的檢索範圍 ,“AND NOT”表示第二個搜索項,在檢索範圍將被排除。
已經有澳門記憶帳號了? 登入
留言
留言( 0 人參與, 0 條留言):期待您提供史料和真實故事,共同填補歷史空白!(150字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