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十五年(1926年1月1日─1926年12月31日)11月17日,澳門政府核准澳門運動會章程,凡參加該會者均須每月繳交會費1元,方可參與包括乒乓球、象棋、西洋象棋等項目。該會還要求政府批地,爲會員提供圖書及雜志等設施。[1] 


[1]《澳門政府憲報》1926年11月17日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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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