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八年(1882年2月18日─1883年2月7日)3月6日,因所准填地之人米格爾‧施理華在海邊街建屋,未有建造騎樓,未遵守1877年7月2日所立合同內第11款。惟此際該地屋宇經已建成,如複拆毀,必致虛費資本不少。蓋其資本非獨准填地之人所出,又有別商人見該地經已填好,分開數段,定其街界,故信心購買該地,不惜資本建造鋪宇。茲據該新屋主及原日所准填地之人稟稱,懇將在新海邊街建造騎樓之款更改,並欲送賠補銀兩,以為另覓便宜地方建造巡捕兵卡。經澳門公物會及總督公會查明,該地建鋪已成數街,亦建高聳,實為本澳增輝,且該商用本所費不貲,將來公物會所收公鈔亦複不少,大有裨於貿易及船隻往來,並有益於在該處傭工之數百人。且有人稟請在該街建造騎樓,但該騎樓太小,有礙往來,且有逼狹海邊馬路(Estrada da Cacilha),不能寬闊。議准建兵卡屋一間,作為違約之補償。[1] [1]《澳門政府憲報》1882年3月11日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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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