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2月11日─1794年1月30日)8月14日,清水師左翼鎮憲兵船,由十字門巡往大嶼山,值澳門兵船灣泊老萬山旁。一見兵船駛過,輒放大炮攻打,幸而人船均未損傷。又18 日夜三更時分,有福建商船一艘,由九洲洋駛進澳門,澳門兵船遇見,亦 即施放火炮,以致將船打損。24日,香山知縣許敦元下諭議事會理事官,即轉各夷兵知照,爾等在洋巡緝,遇有經過船隻,必須細加識別。如果實系盜船,方可攻擊擒捕;切勿遇見船隻輒即放炮,以致誤傷漁艇商船。屆時必遭重譴。[1] [1]《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上冊《香山知縣許敦元為飭番船捕盜毋得誤傷商漁船艇事下理事官諭》,第4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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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29